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
第三十條對初步審定的商標,自公告之日起三個月內,任何人均可提出異議。公告期滿無異議的,予以核準註冊,發給商標註冊證,並予以公告。
第四十四條以欺騙手段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註冊商標的,由商標局宣告該註冊商標無效,其他單位或者個人可以請求商標評審委員會宣告該註冊商標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