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新加坡鱷魚公司授權銷售其產品的同益公司將北京服裝壹廠生產的楓葉西褲上的商標撕下來,換上卡帝樂鱷魚商標高價出售,北京服裝壹廠因此起訴了同益等公司。
圍繞該案件的審理,有兩種意見,壹種認為是商標侵權行為,準確地說是反向假冒;另壹種意見則認為這是壹種不正當競爭行為,與商標侵權無關。法院最後根據《民法通則》和《反不正當競爭法》,作出由被告道歉並賠償的判決。該案的主審法院後來撰文,指出對同益公司的行為既可以適用《商標法》,也可以適用《反不正當競爭法》,只是原告是以侵犯商業信譽和不正當競爭起訴的,因此法院依照《民事訴訟法》規定的當事人請求原則進行審理。 原告溫菲爾德公司在服裝上註冊使用了“溫藍得”和“WENLANDE”組合而成的商標以及由拼音字母變形而來的蝶狀圖案。被告北京華娜公司在北京數家商場的專賣櫃臺出售相同款式的女短袖真絲機織上衣,經仔細辨認,被告銷售的該款服裝的領部雖然用的是自己的標牌,但衣服內的水洗標上清晰地印有原告的蝶狀圖案,原告此款服裝標價160元,被告則標價238元,原告因此向北京市二中院起訴。
圍繞此案有不同看法。有人認為法律中沒有規定,這壹行為不違法;有人認為違反《反不正當競爭法》;也有人認為同時違反《商標法》和《反不正當競爭法》。法院最後以被告違反《商標法》為由判決被告道歉並賠償10萬元的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