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陽“東祥金店”是***和國首家金店,遼寧東祥金店珠寶有限公司及法定代表人張薇是“東祥”、“東祥金店”系列商標的註冊權人,依據《商標法》的規定,任何單位或個人未經權利人允許不得在相同或類似商品及服務上使用與之相同或近似的商標。
哈爾濱東祥金店有限責任公司未經我公司允許,於2004年開始陸續申請多枚“哈東祥”商標,並用在與我公司相同及近似商品及服務上。我公司以“哈東祥”商標與“東祥”、“東祥金店”系列註冊商標近似不應獲準註冊為由,提起商標行政爭議、商標異議復審程序,經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商標評審委員會、北京市第壹中級人民法院、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審理,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於2015年6月3日作出終審判決,支持我公司主張,“哈東祥”商標的註冊是對我公司“東祥”、“東祥金店”系列註冊商標專用權的侵犯和涉嫌不正當競爭,並且判決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撤銷“哈東祥”商標,不予註冊。
鑒於此,“哈東祥”商標的使用行為,涉嫌侵犯我公司“東祥”、“東祥金店”系列商標的註冊商標專用權和涉嫌不正當競爭,敬告相關主體立即停止使用、加盟、宣傳“哈東祥”品牌,我公司保留要求相關主體賠償給我公司造成的損失,並追究其他法律責任的權利。
特此聲明!
遼寧東祥金店珠寶有限公司
2015年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