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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材料是我維權時可以使用的有效商標使用證據?

幾種常見的商標使用證據在法律上也是有效的:

1.發票:發票作為經濟往來中的基本商業憑證,是記錄經營活動的書面憑證,是在購銷商品、提供或接受服務等經營活動中開具和收取的收付憑證。因此,真實有效的銷售商品或提供服務的發票可以有力地證明註冊商標的使用。但很多企業在開具發票時,只填寫商品或服務名稱,不填寫商標名稱或簡稱商標名稱。比如五個字的註冊商標,只寫了三個字。這樣的發票與註冊商標無關,不能證明商標的使用,不能作為充分有效的使用證據。因此,商標註冊人應規範發票的開具和保管,在填寫商品和服務名稱的同時認真填寫商標名稱,為商標的使用留下有力證據。比如開發票的時候要寫“白雪衛生紙”“九通電線”,而不是直接寫“衛生紙”“電線”。此外,與手工開具的發票相比,稅控裝置打印的發票和增值稅專用發票由於其管理和使用更加嚴格和規範,更具有證明力。

2.合同(或協議):合同和協議是經濟主體參與經濟活動的重要證據和依據,因此可以作為商標使用的有效證據。但很多合同(或協議)條款看似嚴格,商標標識卻不明顯。特別是有些服務協議根本沒有標註商標,不能作為有效使用的證據。因此,在訂立合同、簽訂協議時,商標壹定要標註清楚,最好寫下註冊商標的名稱和註冊號,為商標的使用留下有效證據。

3.廣告篇:廣告包括在廣播、電視、報紙、雜誌等各種媒體上發布的商品和服務的廣告。廣告是企業宣傳其商標、商品和服務的重要方式。商標的標識大多在廣告中處於顯著位置,是很好的證據材料。而電視廣告、戶外廣告等壹些廣告方式,由於不能提供廣告發布的時間信息,很難證明商標的使用是直接證據。報紙、雜誌、會議、博覽會、展銷會上的廣告,因為能提供時間、商標標識等重要信息,是更直接有力的證據。但與廣告公司簽訂的廣告合同,只要在合同中認定了商標名稱,就可以作為有效使用的證據。

4.包裝:包裝包括商品包裝、服務包裝或容器等。因為很難確定印刷和使用簡單包裝或容器的具體時間,所以需要其他證據來支持。比如委托印刷時與印刷廠簽訂的合同等。,且合同應註明商標名稱。

5.產品檢驗報告:上級質監部門、行業協會等權威機構出具的證明商品質量的產品檢驗報告,程序嚴謹,內容標註清晰,是很好的商標使用證據。

6.商標印刷的證明材料:商標印刷是商標使用的前提條件,所以商標印刷的證明材料也是商標使用的有力證據。但在實際案例中,很多企業直接提供了壹些商標的實物,卻無法提供印刷這些商標的證明材料。這些商標印制和使用的具體時間往往無法確認。因此,企業在印刷商標時,壹定要選擇信譽好、經營範圍包括“商標標識印刷”的印刷企業。這類印刷企業對商標印刷有完善的管理制度,印刷時間、商標名稱、印刷委托方等有完整的登記和保管記錄,發票開具和合同訂立規範,可以為商標的使用提供有力的證據。

可以作為商標使用證據的其他材料有產品說明書、李進出境貨物檢驗檢疫證明、產品報關單等。而上述單壹材料不壹定都能完全證明壹個商標的使用,往往需要多種證據材料相互印證,形成有效的證據鏈,才能完全證明壹個商標的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