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壹百二十三條民事主體依法享有知識產權。
知識產權是權利人對下列客體依法享有的專有權利:
(壹)作品;
(二)發明、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
(三)商標;
(四)地理標誌;
(五)商業秘密;
(六)集成電路的布圖設計;
(七)植物新品種;
(八)法律規定的其他客體。
第二百三十三條財產權受到侵害的,權利人可以通過和解、調解、仲裁和訴訟解決。
第二百三十四條對物權的歸屬和內容有爭議的,利害關系人可以請求確認權利。
第二百三十五條無權占有不動產或者動產的,債權人可以請求返還原物。
第二百三十六條物權受到損害或者可能受到損害的,權利人可以請求排除妨礙或者危險。
第二百三十七條不動產或者動產受到損害的,權利人可以依法請求修復、重做、更換或者恢復原狀。
第二百三十八條侵犯財產權給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依法要求賠償損失,或者依法要求承擔其他民事責任。
第二百三十九條本章規定的保護財產權的方法,可以根據侵犯權利的情況分別適用或者合並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