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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的歷史演變

從夏到周,調整奴隸社會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的制度逐漸完善,但尚未形成系統的法典,規範內容散見於《禮記》等文獻中。如“辯訟分開,非禮不判”(《禮記·曲禮》),“地無二王”(《禮記·四哀制》),“田無賞賜”(《禮記·王制》),說明當時土地為奴隸國所有,不能買賣。“人、牛、馬、兵器、稀世之物,無論買賣雙方的素質如何”(《李周地官司徒》),說明當時重要的買賣合同必須有書面的契約文書。關於婚姻、家庭和繼承的其他規定也有據可查。

李悝編纂了《法典》,商鞅繼承《法典》制定了《秦律》,其中關於土地關系和人身關系的規定已顯示出封建性質。韓繼承秦制,制定了九章律令。後來隨著朝代的更替,法規的增刪,以及唐代的“永惠法”,封建法制日臻完善;其中對財產所有權與財產流轉、婚姻、家庭、繼承的關系有詳細的規定。唐以後,從宋代到清代,隨著社會生產力的提高和商品貨幣關系的發展,法、例、令中的民事內容也有相應的發展,但立法體例和條目有所繼承,並沒有背離唐永會法的模式。

中國近代民事立法始於清末,鴉片戰爭之後。中國逐漸成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會。外國資本主義的傳入瓦解了中國自給自足的自然經濟基礎,促進了商品經濟的發展。再加上西歐文化的影響,改革和強大成為全國人民的共同願望。迫於形勢,清政府宣布“變法”,實施“新政”。光緒三十年(1904)正式開啟修訂《大清律例》,頒布於宣彤二年(1910)。民國時期,元老院於1912年4月作出決議:“今後壹切民事案件,均依原大清現行法律之規定辦理”,其中處理民事案件之規範,後被稱為“大清現行法律之民事有效部分”,包括:役畫、役制、名例、家仆、農家、婚姻、強奸、打架、金錢債務。清末在修訂清朝法律的同時,於光緒三十三年(1907)制定並於宣彤三年(1911)完成了《大清民法草案》,這是中國歷史上第壹部包括總則、債、物權、親屬等內容的民法草案。民國時期第二次設庫1918修訂民法,1925發布。這個草案是我國民法的第二稿,除了債的部分是仿照瑞士債法。1927年,國民黨政府成立法制局,開始修改民法。它決定起草親屬和繼承兩個部分,直到1928才是中國民法的第三稿。同年,5438年6月+2月,國民黨政府成立立法院,開始編纂民法典。從5月1929到5月19319365438+2月,陸續發布。* *分為總則、債務、產權、親屬、繼承五部分,占1225。這部法典繼承了德國、瑞士、日本等資本主義國家民事立法的原則和制度,但也保留了上述三部民法草案中的封建主義。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立法

4.1在《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同壹綱領》的基礎上,結合我國社會主義革命和建設不同發展時期的要求,逐步發展了民事立法。《同壹綱領》第三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必須廢除帝國主義國家在中國的壹切特權,沒收官僚資本,歸還人民國家,逐步地將封建半封建的土地所有制改為農民的土地所有制,保護國家的公有財產和合作財產,保護工人、農民、小資產階級和民族資產階級的經濟利益和私有財產,發展新民主主義的人民。為了貫徹這壹條的原則和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在建國初期制定了許多法律和法令,如《國務院關於沒收戰犯、漢奸、官僚資本家和反革命分子財產的指示》、《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改革法》、《新區鄉村債務糾紛處理辦法》、《私營企業暫行條例》等。這些法令的頒布和實施,使官僚資產階級的財產歸國家所有,封建地主階級的土地歸農民所有,從而消滅了半殖民地半封建的財產關系,恢復和發展了國有經濟領導下的有益於國計民生的私人資本主義工商業。在不到三年的時間裏,扭轉了國民黨統治時期極其混亂的財政經濟局面,有效地制止了通貨膨脹,穩定了物價。社會生產和人民生活所必需的物質資料得到了供應,解放了生產力,為國民經濟的有計劃發展和私有制的進壹步社會主義改造準備了條件。

4.2 1953以後,中國進入計劃經濟建設時期,開始對農業、手工業和資本主義工商業進行社會主義改造。在工商業方面,國家頒布了《公私合營工業企業暫行條例》、《關於公私合營企業實行定息辦法的規定》、《關於當前工商業和手工業社會主義改造若幹問題的決定》等壹系列法令和單行條例,通過委托加工、計劃訂貨、統購統銷、委托經銷、委托代銷等合同形式,把資本主義工商業的經濟活動納入國家計劃的軌道。在農業方面,國家頒布了農業生產合作社示範章程和高級農業生產合作社示範章程。根據這些法規,國家通過國家資本主義對資本主義工商業進行了和平改造,使個體農業和手工業走上了社會主義合作的道路。1956生產資料所有制的社會主義改造基本完成後,我國全民所有制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的社會主義經濟制度的基礎就奠定了。

4.3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以來,為了調整企業與事業單位之間、企業與事業單位之間、公民與公民之間的經濟合作中的各種關系,先後制定了調整物資購銷、加工訂貨、基本建設工程承包、財產租賃和房屋租賃、銀行信貸與儲蓄、鐵路、公路、水路、航空等貨運與客運、倉庫保管、信托紀律的條例。中國還制定了知識成果著作權、發現權、發明權、專利權保護的相關法律法規,以及工商企業商標權保護的專門規定。黨的十壹屆三中全會以來,國家把經濟建設作為工作的中心。為了適應新形勢的需要,中國制定和頒布了許多法律法規,規定了各種經濟成分的經濟組織形式和法律地位,財產所有權和經營權,各種經濟組織之間互助合作的權利和義務,發展先進的科學管理和生產技術。壹些法律界人士也認為,這些法律法規並不完全是民法,其中壹部分應該屬於經濟法的範疇。

4.4《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以生產資料的社會主義公有制為基礎,具有鮮明的社會主義本質。其指導原則是:社會主義公共財產神聖不可侵犯,生產資料的社會主義公有制受到保護和鞏固;正確貫徹計劃經濟為主,市場調節為輔的方針;兼顧國家、集體和個人的利益,全面提高社會生產的經濟效益;各方權利義務平等的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