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理標誌商標是標示某商品來源於某地區,並且該商品的特定質量、信譽或其他特征主要由該地區的自然因素或人文因素所決定的標誌。
申請地理標誌證明商標是目前國際上保護特色產品的壹種通行做法。通過申請地理標誌證明商標,可以合理、充分地利用與保存自然資源、人文資源和地理遺產,有效地保護優質特色產品和促進特色行業的發展。
《商標法》第十六條規定,商標中有商品的地理標誌,而該商品並非來源於該標誌所標示的地區,誤導公眾的,不予註冊並禁止使用;但是,已經善意取得註冊的繼續有效。
前款所稱地理標誌,是指標示某商品來源於某地區,該商品的特定質量、信譽或者其他特征,主要由該地區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決定的標誌。
擴展資料:
在商品上使用地理標誌,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地理標誌是確實存在的地理名稱,而不是臆造的、虛構的地名;
2、地理標誌的使用人,是該產地利用相同自然條件、采用相同傳統技藝的生產經營者;
3、地理標誌所附著的商品是馳名的地方特產,在原產地以外的廣大地域範圍內為公眾所知曉。
地理標誌權不具有個體專有的獨占性。地理標誌並非由其所屬的某個經營者排他性的享有專利權,而是由某壹地區內經營者的代表機構進行註冊和管理。
凡該地區內的經營者,符合條件的都可以使用,但不允許由個人獨自註冊,若獨家作為商標註冊則勢必剝奪該地域內其他經營者的使用權。
地理標誌權不具有時間性,地理標誌權無保護期間的限制,是壹項永久性的財產權利。地理標誌權不具有可轉讓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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