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 第三條:偽造、擅自制造他人註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的註冊商標標識,具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屬於刑法第二百壹十五條規定的“情節嚴重”,應當以非法制造、銷售非法制造的註冊商標標識罪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壹)偽造、擅自制造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的註冊商標標識數量在二萬件以上,或者非法經營數額在五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三萬元以上的; (二)偽造、擅自制造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兩種以上註冊商標標識數量在壹萬件以上,或者非法經營數額在三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二萬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屬於刑法第二百壹十五條規定的“情節特別嚴重”,應當以非法制造、銷售非法制造的註冊商標標識罪判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壹)偽造、擅自制造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的註冊商標標識數量在十萬件以上,或者非法經營數額在二十五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十五萬元以上的; (二)偽造、擅自制造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兩種以上註冊商標標識數量在五萬件以上,或者非法經營數額在十五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節特別嚴重的情形。
《中華人民***和國刑法》第二百壹十五條 :偽造、擅自制造他人註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的註冊商標標識,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