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個人假冒他人註冊商標,非法經營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
2、本單位假冒他人註冊商標,非法經營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
3.假冒他人馳名商標或者藥品商標供人使用的;
4、雖達不到上述數額標準,但因假冒他人註冊商標,受過兩次以上行政處罰,且假冒他人註冊商標的;
5.造成不良影響。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六條侵犯商標專用權的賠償數額,是指侵權人在侵權期間所獲得的利益或者侵權人在侵權期間所遭受的損失,包括侵權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費用。侵權人因前款所列侵權行為獲得利益,或者被侵權人所受損失難以確定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侵權行為的情節,判決五十萬元以下的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