品質條款的基本內容是貨物品名、規格、等級、標準或商標、牌名或產地等。具體條款可因商品不同而訂法不壹。
在憑樣品買賣時,壹般應列明樣品的編號或寄送日期,有時還加列交貨品質與樣品大致相符或完全相符的說明。
在憑標準買賣時,壹般應列明所引用的標準和標準的版本年份。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條 格式條款格式條款是當事人為了重復使用而預先擬定,並在訂立合同時未與對方協商的條款。采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條款的壹方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並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對方註意免除或者減輕其責任等與對方有重大利害關系的條款,按照對方的要求,對該條款予以說明。提供格式條款的壹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說明義務,致使對方沒有註意或者理解與其有重大利害關系的條款的,對方可以主張該條款不成為合同的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