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串通銷售非法商標標識罪的構成要件是什麽?

對象元素。本罪的客體是國家商標管理制度和他人註冊商標的專用權。本罪的客體是他人的註冊商標。所謂商標標識,是指附有商標圖案、商標註冊標記、註冊商標文字、註冊商標標記、註冊名稱等的物質載體。,如商標紙、商標紙、商標帶等。是表明註冊商標顯著特征的識別標記,包括:(1)在商品上或者商品的包裝、說明書及其他附件上標註的註冊商標的文字或者標記以及註冊標誌;(二)印刷在商品或者包裝上的註冊商標圖形,即註冊商標的文字、字母、圖形及其組合圖案;(3)經商標局核準註冊或能起商標作用的商品的特定名稱和外觀。商標到期或者因其他原因被註銷的,其標誌不能成為本罪的客體。本罪的對象必須是他人的商標標識。如果是自己的商標標識,是不能偽造或者擅自制造的。客觀要素。本罪客觀上表現為違反商標管理法律法規,偽造、變造他人註冊商標標識或者擅自銷售偽造、變造的商標標識的嚴重行為。主題元素。本罪的主體是企業、事業單位或個人,單位既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非法人。個人既包括有營業執照的個體工商戶,也包括沒有營業執照的其他個人。主觀因素。本罪主觀上只能是故意,即明知是偽造他人的註冊商標,或者違反印制註冊商標委托合同的規定,故意超量生產他人的註冊商標,或者明知是銷售他人的註冊商標。過失不能構成本罪。印刷單位被有意偽造、擅自制作他人註冊商標標識的行為人欺騙或者蒙騙的,不構成本罪。但如果印刷單位明知行為人的意圖,出於某種目的而故意偽造或者擅自制作,仍構成本罪。如果其事先合謀,則構成本罪。銷售明知是他人偽造、制造的註冊商標的商品,不構成本罪。如果銷售者與偽造或者未經授權的制造人事先為同壹目的共謀,然後又幫助銷售偽造或者未經授權的他人註冊商標標識,此時的銷售行為屬於偽造或者未經授權制造行為的壹部分,以銷售者非法制造註冊商標標識罪定罪,不以銷售非法制造的註冊商標標識罪獨立定罪。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壹十五條偽造、擅自制造他人註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的註冊商標標識,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