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關於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的若幹意見》
八、關於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犯罪案件中尚未銷售或者部分銷售情形的定罪量刑問題
銷售明知是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具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壹十四條的規定,以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罪(未遂)定罪處罰:
(壹)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尚未銷售,貨值金額在十五萬元以上的;
(二)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部分銷售,已銷售金額不滿五萬元,但與尚未銷售的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的貨值金額合計在十五萬元以上的。
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尚未銷售,貨值金額分別達到十五萬元以上不滿二十五萬元、二十五萬元以上的,分別依照刑法第二百壹十四條規定的各法定刑幅度定罪處罰。
銷售金額和未銷售貨值金額分別達到不同的法定刑幅度或者均達到同壹法定刑幅度的,在處罰較重的法定刑或者同壹法定刑幅度內酌情從重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