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商標法》第十二條規定:“任何從事商品生產、加工、揀選或者經銷等經營者,為將自己與其他經營者區別開而使用與他人註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標誌的,由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予以公告,由誰實施?”。也就是說,只要A在生產產品時違反了相關規定並使用了他人註冊商標相同或近似的標誌,就可以被相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如果在限期內未能改正行為的話,相關部門就可以予以公告並采取相應的措施強制執行。
但是,《商標法》也明確規定了某些情況下即使產品有違禁成分也不會受影響,這些情況包括:1. 善意使用;2. 合法經營使用的原材料或添加劑等;3. 先於他人申請註冊的相同或相似商標未經授權使用等等。所以如果A持有的商標是善意使用的並且符合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的話,那麽它所生產的產品的相關行為也不會受到《商標法》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