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受害人所受人身損害的賠償項目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夥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
2.受害人因傷致殘的賠償項目除1項外,還包括: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被撫養人生活費,以及因康復護理和繼續治療實際發生的必要的康復費、護理費和後續治療費。
3.被害人死亡的賠償項目包括:除1項外,還包括賠償喪葬費、被撫養人生活費、死亡賠償金、交通費、住宿費、誤工費以及被害人親屬辦理喪事發生的其他合理費用。
4、受害人或者死者的近親屬遭受精神損害的。
壹、認定為肇事逃逸的情形:
1,明知發生交通事故,交通事故當事人駕車或者棄車逃離事故現場的;
2.交通事故當事人認為自己對事故無責任,駕車逃離事故現場的;
3.交通事故當事人涉嫌酒駕、無證駕駛,報案後未履行現場等候義務,離開事故現場後棄車返回的;
4、交通事故當事人雖將傷者送至醫院,但未報案而無故離開醫院的;
5.交通事故當事人雖將傷者送至醫院,但為傷者或其家屬留下虛假姓名、地址、聯系方式後離開醫院;
6.交通事故當事人在調查期間逃逸的;
7.交通事故當事人離開現場,不承認發生過交通事故,但有證據證明應當知道發生過交通事故的;
8.協商不成或者協商不成支付的賠償金明顯不足,交通事故當事人未留下真實信息,有證據證明強行離開現場的。
二、申請交通事故傷殘鑒定的程序壹般如下:
1,被評估人應攜帶有辦案單位公章和辦案人簽名的殘疾評估申請書;
2.攜帶縣級以上醫院的診斷證明、檢查結果、CT、x光、診斷報告;
3.向治療醫院借閱相關手術病歷和檢查記錄;
4.鑒定被撫養人勞動能力時,還應攜帶鑒定人身份證、戶籍證明和政府有關部門的說明;
5.評估應以事故直接造成的損傷或已確認的並發癥的治療結束為依據。治療尚未結束,因調解需要提供賠償依據的,應當在申請書中載明;
6.鑒定人需要親自接受檢查,並支付規定的鑒定費。
法律依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三十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經現場勘查,認為不屬於道路交通事故的,應當書面通知當事人,並將案件移送有關部門或者告知當事人處理的方式。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在偵查過程中,發現當事人有交通肇事嫌疑的,應當按照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的程序立案偵查。發現當事人涉嫌其他犯罪的,應當及時移送有關部門,移送不得影響事故的調查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