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根據財稅[2004]156號文件規定,納稅人取得固定資產後,支付了相關費用並取得了相關抵扣憑證,但這部分進項稅額並不能全部抵扣當期的銷項稅額,所以,我們先將此部分進項稅額記入“待抵扣稅額——待抵扣增值稅(增值稅轉型)”,然後按有關規定,再轉入“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固定資產進項稅額)”的借方,抵扣當期的銷項稅額。
納稅人購進的已作進項抵扣的固定資產發生非增值稅應稅行為,應將這部分進項稅額轉出。
三、用於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非增值稅應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或者應稅服務。其中涉及的固定資產、專利技術、非專利技術、商譽、商標、著作權、有形動產租賃,僅指專用於上述項目的固定資產、專利技術、非專利技術、商譽、商標、著作權、有形動產租賃,不得抵扣進項稅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