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他人知識產權的行為如下:
侵犯知識產權罪的客觀要件表現為未經權利人同意,侵犯他人專有權利,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情節嚴重的行為。其特征表現為:
無權源
首先,行為人之行為無權源,即其行為未經權利人同意或授權。根據我國專利法、商標法的有關規定,專利和註冊商標可以通過合法的行使轉讓,權利人還可以同意第三人使用和享受該權利。因此,專利權人和註冊商標權人同意他人使用和享受該權利時,即使程序上不符合法律規定,也只是壹般的違法行為,不成立犯罪。只有未經權利人同意,違背了權利人意願的行為,才可能是犯罪。當然上述行為往往有例外限制,如存在著作權的限制或強制授權等,即使行為人之行為未獲得權利人的同意也應視為有正當權源。
專有權利
其次,行為主要侵犯了他人的專有權利,在某些場合下則可能表現為對行政法規範的侵犯和違反。犯罪行為基本表現形式上,只能是作為,即行為人采取了積極的動作而違反刑法的規定。侵犯知識產權罪只能由作為構成,不作為不可能構成侵犯知識產權罪。
最後,侵犯知識產權罪不屬於行為犯,而是結果犯。其行為的社會危害性是從其危害結果和犯罪情節中表現出來。所以行為必須是違法所得數額較大、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特別嚴重情節。侵權行為未造成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情節嚴重,就不構成犯罪。如“個人侵犯著作權犯罪違法所得2萬元以上的屬於違法所得數額較大, 違法所得10萬元以上的屬於違法所得數額巨大”。
主觀過失
行為人主觀過失不構成侵犯知識產權罪
犯知識產權罪的行為表現方式因權利客體以及具體專門法律的規定不同而有所差異,但從宏觀分析,其仍具有***性,即其行為方式主要包括:
假冒行為
。所謂假冒行為,是指未經權利人同意或許可,第三人在其制品上標註知識產權權利人的的專利標記、商標、名稱等。在我國刑法中主要是指假冒註冊商標(現行刑法第213條)、假冒專利(現行刑法第216條)、假冒他人署名(現行刑法第219條)。
非法出售
壹種是指銷售“冒牌貨”的行為,即銷售未經許可而載有與受保護的商標、專利或實質相同的標誌的任何相同物品。我國現行刑法第214條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罪即屬此類行為。另外壹種是侵犯著作權的發行、出版、出售行為。如未經著作權人同意,發行其文字作品、電影、電視、錄象、計算機軟件以及其他鄰接權作品的;出版他人享有專有出版權的圖書的。
非法制作
第壹類是偽造、擅自制造行為。其表現為兩種方式:壹是未經授權而制作;二是超越授權範圍而制作。如現行刑法中的第215條非法制造註冊商標罪等。第二類行為是非法復制行為,及未經權利人許可,以營利為目的,以印刷、復印、臨摹、拓印、錄音、錄像、翻錄等方式,重制他人作品。如我國現行刑法第217條侵犯著作權罪等。
以不正當手段獲取、披露、使用商業秘密的行為。
侵犯知識產權罪的犯罪對象的認定則較為復雜。其內容最終必須以知識產權法律的規定為基礎,並隨之變更而變更。所以各國此類犯罪的對象構成有所差異。我國刑法的規定基本上是采納了狹義的知識產權的標準,但同時又增加了包括商業秘密在內的部分廣義內容。但範圍仍十分有限。世界上多數國家的對象構成較為豐富,其中某些規定值得我國立法借鑒:
其壹,商標相鄰標誌
。商標相鄰標誌是指除商標以外的用來標誌企業產品或服務的所有文字和圖形,其主要包括商品裝模、商號及原產地名稱等。相當壹些國家和地區的刑法中對商標相鄰標誌的侵權行為均有明確的規定。例如,臺灣刑法典很早就規定了妨害商標商號罪;下及偽造商標、商號罪、虛偽標記商品罪等4種犯罪。中國除對極少數酒類實行全包裝保護之外;其它的相鄰標誌沒有專門的法律保護,只是在《反不正當競爭法》中,規定了侵犯商標相鄰標誌如名稱、裝演等行為的民事責任,顯然不能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的現實,建議在進行刑事立法時,有關商標權侵權的犯罪壹節應該相應地反映這壹現實需要,使刑法內容進壹步規範化。
其二,鄰接權
。我國對侵犯知識產權侵權行為的犯罪化的立法與現有的相關民事法律立法並未銜接,因而,不能適應打擊該類犯罪行為的需要,而國外卻有相關立法,國外的相關立法值得我們借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