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已加入了大部分知識產權的國際多邊條約,其中最重要的是《建立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公約》(Convention Establishing the ?World Intellectual Property Organization,簡稱WIPO公約)與TRIPS。
由世界知識產權組織(WIPO)管理的國際多邊條約為例,WIPO宣布其管理著26個國際多邊條約(其中包括WIPO公約)。
除WIPO公約之外,這些公約按其作用又分為三類:第壹類是關於各類知識產權具體保護標準的條約,***15個;第二類是關於知識產權國際註冊管理的條約,***6個;第三類是關於對發明專利、商標、工業品外觀設計予以分類的條約,***4個。
第壹類條約包括:(以條約通過日期的次序排列)
1、Paris Convention for the Protection of ?Industrial Property《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簡稱《巴黎公約》,於1883年締結,適用於最廣義的工業產權,包括專利、商標、工業品外觀設計、實用新型 、服務商標、廠商名稱、地理標誌(產地標記和原產地名稱)以及制止不正當競爭。
我國於1985年3月19日正式成為巴黎聯盟成員國,是該聯盟第96個成員國。
2、Berne Convention for the Protection of Literary and ?Artistic Works《保護文學和藝術作品伯爾尼公約》,簡稱《伯爾尼公約》,1886年通過。
公約為作者、音樂家、詩人以及畫家等創作者提供了控制其作品依什麽條件由誰使用的手段。
1992年10月15日,我國成為該公約成員國。
3、Madrid Agreement for the Repression of False or ?Deceptive Indications of Source on Goods《制止商品來源虛假或欺騙性標記馬德裏協定》,簡稱《(產地標記)馬德裏協定》,1891年締結。
根據本協定,凡帶有虛假或欺騙性產地標記、直接或間接把締約國之壹或該締約國的壹個地方標為原產國或原產地的商品,必須在進口時予以扣押或禁止其進口,或對其進口采取其他行動和制裁手段。
4、Rome Convention for the Protection of Performers, ?Producers of Phonograms and Broadcasting Organizations《保護表演者、錄音制品制作者和廣播組織羅馬公約》,簡稱《羅馬公約》,1961年締結,確保對表演者的表演、錄音制品制作者的錄音制品和廣播組織的廣播節目予以保護。
5、Convention for the Protection of Producers of Phonograms ?Against Unauthorized Duplication of Their Phonograms《保護錄音制品制作者防止未經許可復制其錄音制品公約》,簡稱《錄音制品公約》或《唱片公約》,1971年通過。
公約規定,每壹締約國均有義務為屬於另壹締約國國民的錄音制品制作者提供保護,以禁止未經制作者同意而進行復制,禁止進口此類復制品(如果這種復制或進口以向公眾發行為目的),並禁止此類復制品向公眾發行。
我國於1993年1月5日加入該公約,1993年4月30日公約對我國生效。
6、Brussels Convention Relating to the Distribution of ?Programme-Carrying Signals Transmitted by Satellite《發送衛星傳輸節目信號布魯塞爾公約》,簡稱《布魯塞爾公約》或《衛星公約》,1974簽訂。
公約規定,每壹締約國均有義務采取適當措施,防止未經許可向其領土或從其領土發送衛星傳輸的節目信號。
7、Nairobi Treaty on the Protection of the Olympic Symbol《保護奧林匹克會徽內羅畢條約》,簡稱《內羅畢條約》,1981年通過。
參加《內羅畢條約》的所有國家均有義務保護奧林匹克會徽,制止未經國際奧林匹克委員會的許可將其用於商業目的(如廣告中、商品上、作為商標等)的行為。
8、Washington Treaty on Intellectual Property in Respect of ?Integrated Circuits《關於集成電路知識產權的華盛頓條約》,簡稱《華盛頓條約》或《集成電路條約》,1989年5月26日訂於華盛頓,未生效,但TRIPS規定其成員必須遵守該條約的第2條至第7條、第12條以及第16條中的部分規定。
我國於1990年5月1日簽署了該條約。
9、Trademark Law Treaty (TLT)《商標法條約》(TLT),1994年締結,宗旨是統壹和簡化國家和地區商標註冊的程序。
我國於1994年10月28日簽署了該條約。
10、WIPO Copyright Treaty《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版權條約》(WCT),1996年締結,屬於《伯爾尼公約》所稱的特別協議,涉及數字環境中對作品和作品作者的保護。
我國於2007年3月9日加入該公約,2007年6月9日公約對我國生效。
11、WIPO Performances and Phonograms Treaty《世界知識產權組織表演和錄音制品條約》(WPPT),1996年締結,涉及表演者和錄音制品制作者的知識產權,特別是數字環境中的知識產權。
我國於2007年3月9日加入該公約,2007年6月9日公約對我國生效。
12、Patent Law Treaty《專利法條約》(PLT),2000年通過,宗旨是協調並簡化國家和地區專利申請和專利的形式程序,使這些程序更加方便用戶使用。
13、Singapore Treaty on the Law of Trademarks《商標法新加坡條約》,簡稱《新加坡條約》,2006年締結。《新加坡條約》以1994年《商標法條約》為基礎,但適用範圍更廣,而且還處理通信技術領域近期出現的壹些問題。
我國於2007年1月29日簽署了該條約。
14、Beijing Treaty on Audiovisual Performances《視聽表演北京條約》由2012年6月20日至26日在北京舉行的保護音像表演外交會議通過,涉及表演者對視聽表演的知識產權。
我國於2012年6月26日簽署了該條約,2014年7月9日批準加入。
15、Marrakesh Treaty to Facilitate Access to Published Works for Persons Who ?Are Blind, Visually Impaired or Otherwise Print Disabled (MVT)《關於為盲人、視力障礙者或其他印刷品閱讀障礙者獲得已出版作品提供便利的馬拉喀什條約》(MVT),簡稱《馬拉喀什條約》,2013年6月27日通過,2016年9月30日該條約生效。
《馬拉喀什條約》為締約方設定了為視障者和其他閱讀障礙者規定強制性限制與例外的義務,並有相應的靈活性。
我國於2013年6月28日簽署了該條約,但尚未批準。
第二類條約***6個。這些條約是關於發明專利、商標、工業品外觀設計等知識產權國際註冊或國際申請的契約。
依據這些契約,所有的締約方尋求這些知識產權國際保護時,能極大地降低投入的人力與物力,降低其各項國際申請和國際文件呈報時的成本與時間,從而極大地促進這些知識產權的開發與保護。這些條約包括:(以條約生效日期的次序排列)
1、Madrid Agreement Concerning the ?International Registration of Marks《商標國際註冊馬德裏協定》,簡稱《(商標)馬德裏協定》,1891年簽訂。
我國於1989年7月4日加入該協定,1989年10月4日協定對我國生效。
2、Hague Agreement Concerning the International ?Registration of Industrial Designs《工業品外觀設計國際註冊海牙協定》,簡稱《海牙協定》,目前有兩個文本有效——1999年文本和1960年文本。
3、Lisbon Agreement for the Protection of Appellations of Origin and their International Registration《保護原產地名稱及其國際註冊裏斯本協定》,簡稱《裏斯本協定》,1958年於葡萄牙裏斯本簽訂。
4、Patent Cooperation Treaty (PCT)《專利合作條約》(PCT),1970年締結。
我國於1993年10月1日加入該條約,1994年1月1日條約對我國生效。
5、Budapest Treaty on the International Recognition of the ?Deposit of Microorganisms for the Purposes of Patent Procedure《國際承認用於專利程序的微生物保存布達佩斯條約》,簡稱《布達佩斯條約》,1977年締結。
我國於1995年4月1日加入該條約,1995年7月1日條約對我國生效。
6、Protocol relating to the Madrid Agreement concerning the International Registration of Marks《商標國際註冊馬德裏協定有關議定書》,簡稱《馬德裏議定書》,1989年簽訂。
我國於2000年5月4日加入該議定書,2000年8月4日議定書對我國生效。
第三類條約***4個,這些條約確定了專利、商標或工業品外觀設計各自下屬類別的分類,並以此確定了易於檢索的索引。
這些分類標準能夠將專利、商標或工業品外觀設計的信息,整理為更易於管理的形式。 這些條約包括:
1、Nice Agreement Concerning the International ?Classification of Goods and Services for the Purposes of the Registration of ?Marks《商標註冊用商品和服務國際分類尼斯協定》,簡稱《尼斯協定》,1961年生效。
我國於1994年5月5日加入該協定日內瓦文本,1994年8月9日協定對我國生效。
2、Locarno Agreement Establishing an International Classification for Industrial Designs《建立工業品外觀設計國際分類洛迦諾協定》,簡稱《洛迦諾協定》,1971年生效。
我國於1996年6月17日加入該協定,1996年9月19日協定對我國生效。
3、Strasbourg Agreement Concerning the International Patent Classification《國際專利分類斯特拉斯堡協定》,簡稱《斯特拉堡協定》,1975年生效。
我國於1996年6月17日加入該協定,1997年6月19日協定對我國生效。
4、Vienna Agreement Establishing an International ?Classification of the Figurative Elements of Marks《建立商標圖形要素國際分類維也納協定》,簡稱《維也納協定》,1985年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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