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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冒商標的賠償金額

確定賠償數額的標準如下:(1)侵犯商標專用權的賠償數額,應當根據權利人因侵權所遭受的實際損失確定,包括被侵權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費用。(2)實際損失難以確定的,可以按照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確定;(三)權利人的損失或者侵權人獲得的利益難以確定的,參照商標許可使用費的倍數合理確定;(4)惡意侵犯商標專用權,情節嚴重的,可以按照上述方法確定的數額壹倍以上三倍以下確定賠償數額。人民法院應當允許侵權人因侵權獲得利益,或者侵權人因侵權所受損失難以確定,當事人就賠償數額達成協議。權利人因侵權所遭受的實際損失、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註冊商標許可費用難以確定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侵權行為的情節,判決300萬元以下的賠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十條有本法第五十七條所列行為之壹,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引起爭議的,由當事人協商解決;不願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商標註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或者請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認定侵權行為成立時,應當責令立即停止侵權行為,沒收並銷毀侵權商品和主要用於制造侵權商品、偽造註冊商標標識的工具。違法經營額五萬元以上的,可以並處違法經營額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經營額不足五萬元的,可以並處二十五萬元以下的罰款。五年內實施兩次以上商標侵權行為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從重處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責令銷售不知道是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並能證明該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說明供貨者。對侵犯商標專用權的賠償金額有爭議的,當事人可以請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調解,也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向人民法院起訴。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調解,雙方未達成協議或者調解生效後不履行的,當事人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