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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是和商標壹起轉讓的嗎?

商標註冊轉讓後,原商標註冊人不再享有商標專用權,不能繼續使用。根據《商標法》第四十二條規定,轉讓註冊商標的,轉讓人和受讓人需要簽訂轉讓協議。註冊商標轉讓經核準後,應當予以公告。受讓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標專用權。商標是壹種無形財產,它和有形財產壹樣,可以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按照商標所有人的意誌自由轉讓。將其註冊商標轉讓給他人,註冊商標轉讓是指註冊商標的主體發生變化,被轉讓的商標所有人不再是原註冊人,不再享有專用權、使用權、處分權等權利。上述商標權由受讓人享有。

註冊商標的轉讓不僅導致轉讓人和受讓人之間商標權的轉移,還會影響註冊商標被許可人等利害關系人的權益和消費者的利益。為了保證商標的合法轉讓,保護利害關系人和消費者的利益,轉讓註冊商標時,轉讓人和受讓人應當簽訂轉讓協議。商標轉讓後,原商標註冊人未經許可,繼續將該商標用於商品、商品包裝或者容器、商品交易文書,或者將該商標用於廣告、展覽等商業活動的,屬於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違法行為。根據《商標法》第五十七條規定,未經商標註冊人許可,在同壹種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的商標或者在同壹種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近似的商標,屬於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

綜上所述,商標轉讓後,未經商標註冊人許可,不得再次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