註冊商標的轉讓不僅導致轉讓人和受讓人之間商標權的轉移,還會影響註冊商標被許可人等利害關系人的權益和消費者的利益。為了保證商標的合法轉讓,保護利害關系人和消費者的利益,轉讓註冊商標時,轉讓人和受讓人應當簽訂轉讓協議。商標轉讓後,原商標註冊人未經許可,繼續將該商標用於商品、商品包裝或者容器、商品交易文書,或者將該商標用於廣告、展覽等商業活動的,屬於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違法行為。根據《商標法》第五十七條規定,未經商標註冊人許可,在同壹種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的商標或者在同壹種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近似的商標,屬於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
綜上所述,商標轉讓後,未經商標註冊人許可,不得再次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