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徐舒的證言:2007年6月,徐社新安排她將為其家人支付的434050元匯款至江蘇金湖房地產開發公司。
(3)朱世祿、余的證言:投資開發五河縣舊城中心改造項目,徐社新多次安排他們給予優惠政策和大力支持。
3.被告人徐社新對上述事實供認不諱,並多次提出支付李海明186299元購房款。李俊說他暫時不缺錢,就把錢留給妳了,然後也沒說還錢的事。
對於辯護人提出的徐社新收受李明海人民幣186299元的辯護意見,經查,有被告人徐社新的供述、證人李海明的證言及相關書證證實,徐社新幾次想還錢時,李海明均表示不缺錢,徐社新不再要求還款。因此,李海明送首付款的目的顯然是為了獲得徐社鑫的支持和表示感謝。徐社新也應該知道,過了很久也沒有提出退錢,受賄事實應該認定。辯護人認為該款項屬於雙方的債權債務關系,不構成受賄罪的意見不能成立,不予采納。
(3)收受個體建築商沈購物卡65438萬余元、2.5萬元。
2007年春節前、2008年春節前,個體建築商沈為感謝被告人徐社新協調工程開工,要求五河縣建設投資公司先行支付工程款。先後四次送給徐社新購物卡65438+萬元、25000元。徐社新在上述事項上幫助過沈。
該事實經當庭出示並質證的下列證據證實,本院予以確認:
1、相關文件,用以證明沈已向五河縣建設投資公司預付工程款。
2.認可證詞
(1)沈證言:2007年春節前、2008年春節前,為感謝徐社新在協調工程開工、提前結算工程款等方面的關照,先後四次送給徐社新購物卡人民幣65438+萬元、人民幣25000元。
(2)王宗友證言:2006年5月,他將五河縣磨河口工業園區與南洛高速公路連接的基礎道路工程轉給沈施工。
(3)鄧、歐陽天喜、周雪寶、李桂兵證言:2006年,徐社新多次安排協調基礎道路工程開工,並提前結清工程款。
3.被告人徐社新對上述事實供認不諱。
(4)收受五河縣委常委、CPPCC副主席朱世祿給予的人民幣65438元+20萬元。
2005年國慶節前至2008年春節,朱世祿為感謝被告人徐社新的關照及事後。他先後四次送給徐社新人民幣654.38元+0.2萬元和壹張654.38元+0.2萬元的銀行卡,後徐社新返還了654.38元+0.0萬元的銀行卡。2005年2月26日,65438,朱時祿任五河縣委常委。
該事實經當庭出示並質證的下列證據證實,本院予以確認:
1.相關書證:確認朱時祿任職。
2.證人陳述:
(1)朱世祿證言:2005年國慶節至2008年春節前,分四次送給徐社新人民幣654.38+0.2萬元和存有人民幣654.38+0萬元的銀行卡,後徐社新歸還存有人民幣654.38+0萬元的銀行卡。
(2)華汝軍證言:2005年下半年,徐社新推薦朱時祿為縣委常委候選人,隨後市委組織部任命朱時祿為縣委常委。
3.被告人徐社新對上述事實供認不諱。
(5)收受吳哲大支中學董事長知望人民幣65,438萬余元。
2006年底至2007年初,王誌偉在原新興中學(現大支中學)新校區內,得到被告人徐社新的支持,先後兩次到徐社新辦公室,送給徐社新人民幣654.38+萬元。2007年4月,徐社新安排張輝盡快落實,原新興中學順利取得新校區建設用地100畝。
該事實經當庭出示並質證的下列證據證實,本院予以確認:
1.相關書證:確認原新興中學擴建征地。
關於辯護人提出的巨額財產來源不明數額部分重復計算的意見,庭審認為,公訴機關以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對徐社新指控的家庭支出,是根據國家統計局的規定,將徐社新家庭人均消費支出和非消費支出相加計算得出的,故辯護人在該部分的辯護意見不能成立,不予采納。
2.證人的證詞
(1)知望、李美霖證言:2006年底至2007年初,知望在原新興中學新校區征地建設中,得到徐社新的支持,先後兩次到徐社新辦公室,送給徐社新人民幣654.38+萬元。2007年4月,新校區的土地征用獲得批準。
(2)張輝、陳先友證言:2007年初,徐社新要求張輝盡快為新興中學擴建選址,隨後縣政府開會研究將體育場西側100畝土地用於原新興中學新校區擴建。
3.被告人徐社新對上述事實供認不諱。
兩萬元
2005年下半年的壹天,時任五河縣經貿委主任的徐家友到被告人徐社新的辦公室,請徐社新幫忙調整工作。徐社新答應考慮。後來,徐社新向齊金輝、鄭提出,徐家友任五河縣交通局局長。2005年9月,徐家友被任命為五河縣交通局局長。從2006年春節到2008年春節,許家友分6次送給許社新人民幣2萬元表示感謝。該事實經當庭出示並質證的下列證據證實,本院予以確認:
1.相關書證:確認許家友就業。
2.證人的證詞
(1)徐家友證言:2005年下半年,他去徐社新辦公室找徐社新幫忙調整工作,徐社新答應考慮。2005年9月任五河縣交通局局長。從2006年春節到2008年春節,他分6次送給徐社新人民幣2萬元表示感謝。
(2)齊金輝、鄭的證言:2005年初,徐社新提出徐家友是交通局局長的合適人選,齊金輝、鄭表示同意。
3.被告人徐社新對上述事實供認不諱。
3.被告人徐社新對上述事實供認不諱。
(六)收受安徽鼎恒置業有限公司總經理吳新軍人民幣9萬元
65438+2006年2月底至2008年春節期間,吳新軍為感謝被告人徐社新的關照及事後拖延支付五河縣機械廠土地出讓金,分兩次送給徐社新人民幣9萬元。2007年春節前,徐社新給時任五河縣國土局局長的蔣士米打招呼,公司將剩余土地出讓金遞延。
該事實經當庭出示並質證的下列證據證實,本院予以確認:
1.相關書證:確認公司延期繳納土地出讓金等。
2.證人的證詞
(1)吳新軍證言:2006年2月底至2008年春節期間,為得到徐社新的關照,並在事後對其拖延支付五河縣機械廠土地出讓金表示感謝,先後兩次送給徐社新人民幣9萬元。
(2)蔣世密證言:2007年春節前壹天,徐社新安排他讓安徽鼎恒置業有限公司緩交土地出讓金。
3.被告人徐社新對上述事實供認不諱。
(七)收受安徽興和水泥有限公司董事長蔣學良人民幣8.2萬元..
2003年3月至2008年春節期間,蔣學良為感謝被告人徐社新在購買五河縣水泥廠、協調公司門口道路建設、擴大公司征地、處理公司與縣質檢站水泥質量糾紛等方面的支持。分六次送給徐社新人民幣8.2萬元。徐社新在上述事項上幫助了蔣學良。
該事實經當庭出示並質證的下列證據證實,本院予以確認:
十四)收受五河縣城關鎮黨委書記王輝人民幣4.3萬元、五河縣城關鎮鎮長王輝、姚人民幣5000元。
2003年中秋節至2007年中秋節期間,王輝為了得到被告人徐社新在工作調整和工作上的關照,先後11次送給徐社新人民幣4.3萬元。2007年5月,王輝、姚等人到省委黨校送給徐社新5000元購物卡,以感謝徐社新對其工作調整的幫助。2006年6月,王輝被任命為五河縣城關鎮黨委書記。2007年6月,姚被任命為五河縣城關鎮鎮長。
該事實經當庭出示並質證的下列證據證實,本院予以確認:
(15)收受五河縣城關鎮鎮長姚人民幣65438元+0萬元。
2006年初,姚到被告人徐社新辦公室,要求徐社新對其工作調整給予關照,徐社新答應考慮。2006年6月+2006年10月,徐社新提名姚為城關鎮鎮長。2007年,姚被任命為五河縣城關鎮鎮長。2007年春節後的壹天,姚為表示感謝,送給徐舍人民幣654.38元+0萬元。
該事實經當庭出示並質證的下列證據證實,本院予以確認:
1,相關書證,確認姚就業等。
2.證人的證詞
(1)姚證言:2006年初,他到徐社新辦公室,請徐社新處理他的工作調整事宜,徐社新答應考慮。2007年1月升任城關鎮黨委副書記、鎮長。2007年春節後的壹天,他為感謝徐社新的關心和支持,送給她人民幣1萬元。
(2)倪濤證言:2006年底,徐社新向市委組織部推薦姚擔任城關鎮鎮長。2007年6月,姚當選為城關鎮鎮長。
3.被告人徐社新對上述事實供認不諱。
(18)收受五河壹中校長、副校長王如紅、黨支部書記張給予的財物共計人民幣4萬元。
2006年春節前,張、王如紅在職務晉升、五河壹中申報省級示範高中等方面得到被告人徐社新的支持,從學校財務中支出人民幣2萬元送給徐社新。2006年8月,張被任命為五河壹中黨支部書記。2006年6月,王如虹被任命為五河壹中副校長。
2007年春節前,高明慧在協調五河壹中新校區建設過程中,為得到徐社新的提拔而給予的關照和感謝,王如紅從學校財務中支出人民幣1萬元給徐社新;2008年春節前,高明慧送給徐社新人民幣1,000元。
該事實經當庭出示並質證的下列證據證實,本院予以確認:
1.相關書證,用以證明王如虹、張、的任職情況。
2.證人的證詞
(1)王如紅、張、的證言:2006年春節前,張、王如紅送給徐社新人民幣2萬元,2007年春節前,、王如紅送給徐社新人民幣654.38元+0萬元。
(2)張輝、余、蔣世密、證言:徐社新安排張輝多次召開協調會,解決五河壹中申報省級示範高中存在的問題。2007年上半年,縣委常委會會議決定,五河壹中搬遷至城南新區新建。後來由於老教師的反對等原因,沒有實施。、
3.被告人徐社新對上述事實供認不諱。
(二十)收受五河經濟開發區管委會主任顧登奎人民幣3.2萬元。
2002年4月至2008年春節期間,顧登奎為感謝被告人徐社新的關照及事後幫助,先後11次送給徐社新人民幣3.2萬元。2006年6月至2006年10月,顧登奎任五河經濟開發區管委會主任(正廳級),2007年8月,顧登奎任五河經濟開發區管委會主任(副縣級)。
該事實經當庭出示並質證的下列證據證實,本院予以確認:
1,相關文件,確認顧登奎就業。
2.證人的證詞
(1)顧登奎證言:2002年4月至2008年春節,為感謝徐社新的關照和崗位調整,先後十壹次送給其人民幣32000元。
(2)許淑證言:2002年8月的壹天,顧登奎給她家送了2000元,2005年暑假期間,顧登奎給她家送了2000元。
(3)倪濤證言:2006年9月,徐社新提議任命顧登奎為開發區管委會主任,並安排其辦理具體履行手續。2006年6月至2006年10月,顧登奎任縣經濟開發區管委會主任(正廳級),2007年8月,顧登奎任五河縣經濟開發區管委會主任(副縣級)。
3.被告人徐社新對上述事實供認不諱。
該事實經當庭出示並質證的下列證據證實,本院予以確認:
1.相關書證:確認程冠明在職。
2.證人的證詞
(1)程冠明證言:2007年6月,他送給徐社新人民幣5000元,為其升職。
(2)倪濤的證言:2007年6月,徐社新提議任命程冠明為姬神鎮鎮長,2008年4月,程冠明當選為姬神鎮鎮長。
3.被告人徐社新對上述事實供認不諱。
(44)收受五河縣人大常委會農業工作委員會主任唐人民幣65438元+40萬元。
2004年春節前、2006年中秋節前,唐為感謝被告人徐社新的關照及事後對其職務晉升、工作調整的幫助,先後6次送給徐社新人民幣654.38元+0.4萬元。2004年4月,唐被任命為鎮黨委書記。2006年6月,徐社新提議唐為縣人大常委會委員,並讓倪濤按規定履行程序。後來勇成功當選為縣人大常委會委員。2007年3月,唐被任命為縣人大農業工作委員會主任。
該事實經當庭出示並質證的下列證據證實,本院予以確認:
1.相關書證:證實唐受雇於。
2.證人的證詞
(1)唐證言:2004年春節前、2006年中秋節前,為感謝徐社新的關照及事後,先後6次送給徐社新人民幣65438元+0.4萬元。
(2)鄭、倪濤、齊金輝的證言:2003年底,徐社新同意推薦唐擔任鎮黨委書記。2004年4月,唐被任命為鎮黨委書記。2006年6月5438+065438+10月,徐社新提議唐為縣人大黨委委員,讓倪濤按規定履行程序。後來勇成功當選為縣人大常委會委員。2007年3月,唐被任命為縣人大農業工作委員會主任。
3.被告人徐社新對上述事實供認不諱。
(四十五)收受五河縣發改委體改辦主任郭培珍購物卡65438元+2000元、2000元。
2002年春節至2005年春節期間,郭培珍為得到被告人徐社新在工作安排、職務晉升等方面的關照,先後5次送給徐社新購物卡65438元+0.2萬元、人民幣2000元。2002年,郭培珍被安排留在縣計委,但時機不成熟,解決不了副科級待遇問題。
該事實經當庭出示並質證的下列證據證實,本院予以確認:
(五十三)收受五河林業局局長王厚芳人民幣5000元。
2006年中秋節至2007年中秋節,王厚芳為感謝被告人徐社新的關照及事後。他與陸劍民壹起去徐社新家三次,送給徐社新人民幣5000元。2007年初,徐社新提議任命王厚芳為五河縣林業局局長。2007年4月,王厚芳被任命為五河縣林業局局長。
該事實經當庭出示並質證的下列證據證實,本院予以確認:
1.相關書證:確認王厚芳職務。
2.證人的證詞
(1)王厚芳、陸劍民的證言:2006年中秋節至2007年中秋節,王厚芳要求徐社新從縣科協主席調任縣職能局局長,事後表示感謝。他與陸劍民三次到徐社新家,送給徐社新5000元。
(2)倪濤證言:5438年6月+2007年10月,徐社新提議任命王厚芳為五河林業局局長。
3.被告人徐社新對上述事實供認不諱。
(54)收受五河縣貝林回族鄉黨委書記劉佳鵬人民幣9000元。
5438年6月+2006年2月,徐社新提議時任朱頂鎮鎮長的劉佳鵬接任貝林回族鄉黨委書記,劉佳鵬被任命為貝林回族鄉黨委書記。2007年春節和2008年春節,劉佳鵬兩次到徐社新家表示感謝,送給他9000元。
該事實經當庭出示並質證的下列證據證實,本院予以確認:
1.相關書證:確認劉佳鵬就業。
2.證人的證詞
(1)劉佳鵬證言:2007年春節、2008年春節,他兩次到徐社新家,感謝其擔任貝林回族鄉黨委書記期間的關照,並送給其9000元。
(2)倪濤證言:5438年6月+2006年2月,貝林回族鄉黨委書記空缺,組織部初步提出了幾個建議人選,其中有劉佳鵬。徐社新提議任命劉佳鵬為貝林回族鄉黨委書記,並要求其按規定履行程序。
該事實經當庭出示並質證的下列證據證實,本院予以確認:
1.相關書證:確認張勇就業。
2.證人的證詞
(1)張勇證言:2004年中秋節至2008年春節期間,送給徐社新購物卡6000元,2000元,作為其升職之用。
(2)倪濤、華如軍、鄭的證言:2005年5月,徐社新向鄭提出任命為民政局黨組書記,後任命為縣民政局黨組書記。5438年6月+2006年2月,徐社新建議張勇擔任民政局局長。2007年4月,張勇被任命為縣民政局局長。
3.被告人徐社新對上述事實供認不諱。
(五十九)收受五河縣財政局長李桂兵5000元、3000元購物卡。
2007年春節至2008年春節期間,李桂兵為感謝被告人徐社新的關照及事後,分兩次送給徐社新購物卡人民幣5000元、人民幣3000元。2007年3月,徐社新提議李桂兵為縣財政局局長,同年4月,李桂兵被任命為五河縣財政局局長。
該事實經當庭出示並質證的下列證據證實,本院予以確認:
1.相關書證:確認李桂兵就業。
2.證人的證詞
(1)李桂兵證言:2007年春節至2008年春節,為表示對其擔任五河縣財政局局長的感謝,分別送給徐社新購物卡5000元、3000元。
(2)倪濤、華如軍證言:2007年3月,徐社新提議任命李桂兵為財務總監。2007年4月,李桂兵被任命為縣財政局局長。
3.被告人徐社新對上述事實供認不諱。
(六十)收受五河縣雙忠廟鎮黨委書記劉輝人民幣7000元。
2004年初,時任五河縣委組織部部長的鄭向徐社新建議,將時任縣政府直屬的五河縣工委書記劉輝調任雙忠廟鎮黨委書記。徐社新同意了,同年3月,劉輝調任雙鐘廟鎮黨委書記。2005年、2006年春節前,劉輝兩次到徐社新辦公室表示感謝,送給徐社新人民幣3000元。
2006年下半年,劉輝多次要求被告人徐社新幫助其妻劉安排工作,徐社新答應考慮。2007年5、6月份,徐社新向李桂兵打招呼後,劉被分配到縣城投公司工作。2008年春節前,劉輝在辦公室給了徐社新4000元表示感謝。
該事實經當庭出示並質證的下列證據證實,本院予以確認:
1.相關書證:證實劉輝、劉在建投公司任職。
2.證人的證詞
(1)劉輝證言:2005年春節前、2006年春節前,分兩次送給徐社新人民幣3000元,感謝其重用。2006年下半年,他多次要求徐社新幫助妻子劉安排工作,徐社新答應考慮。2007年5、6月,劉被分配到縣建設投資公司工作。2008年春節前,為了表示感謝,他在徐社的新辦公室給了她新的4000元。
(2)劉證言:1998在組織部做臨時打字員,工資很低。她和劉輝商量,讓徐社新幫忙調到壹個相對穩定的單位。壹天,劉輝說,許姬叔給李桂兵打過招呼,讓她去壹家建設投資公司上班。2007年5月,李桂兵通知她到壹家建設投資公司工作。
(3)李桂兵證言:2006年底,徐社新提出,劉輝經常問他,家裏人想去壹家建設投資公司工作,讓他盡快創造就業機會。2007年5月和6月,劉被分配到縣建設投資公司金融協作室工作。
(4)鄭證言:2004年初,他向徐社新建議讓劉輝到雙鐘廟鎮當黨委書記,徐社新同意了。2004年3月,劉輝被任命為雙中廟鎮黨委書記。
3.被告人徐社新對上述事實供認不諱。
對於辯護人提出本案屬於人情往來,不應認定為受賄的辯護意見,庭審認為,2005年、2006年春節前,劉輝因崗位調整受到徐社新的照顧,為表示感謝,分兩次送給徐社新人民幣3000元。徐社新收受此款時的身份與劉輝的崗位調整有關,其收受錢款的行為本質上具有權錢交易的特征,應以行賄罪論處。2008年春節前,劉輝為感謝徐社新幫助其妻子安排工作,送給徐社新人民幣4000元,系徐社新利用職務之便為他人謀取利益的行為。顯然不是正常的人情往來,應該認定為受賄罪。本節辯護人的辯護意見均不能成立,不予采納。
(61)收受五河縣淮河管理局原局長邱明光、副局長王美英給予的人民幣7000元。
2004年春節和中秋節前,邱明光、王美英兩次到徐社新家送給徐社新人民幣7000元。徐社新多次到淮河管理局等單位,為該局協調建設資金。2006年,他重新制定了招商引資的相關優惠政策,規定只對開發區內的企業免收河道堤防工程維護建設費。
該事實經當庭出示並質證的下列證據證實,本院予以確認:
1.相關書證:證實五河縣淮河管理局收取河道堤防工程維護建設費,到省淮河管理局協調建設資金。
2.邱明光、王美英的證言:2004年春節和中秋節前,邱明光、王美英兩次到徐社新家,送給徐社新人民幣7000元。
3.被告人徐社新對上述事實供認不諱。
(62)收受安徽恒源管樁有限公司董事長孫永慶、總經理馬國強給予的人民幣2000元、工商銀行卡5000元。
2004年下半年,公司在拉圍墻的時候,因為土地問題和群眾發生了糾紛。馬國強要求被告徐社新幫助協調解決。徐社新安排鄧和王家渠妥善處理此事。2005年春節前,馬國強送給徐社新壹張新的工商銀行卡,裏面有5000元存款,以示感謝。2007年中秋節前,孫永慶為感謝徐社新的幫助,希望繼續得到照顧,又給了徐社新2000元。
該事實經當庭出示並質證的下列證據證實,本院予以確認:
1.相關書證:證實於以個人名義開立賬戶辦理工商銀行卡。
2.證人的證詞
(1)馬國強、孫永慶證言:2005年春節前,馬國強送給徐社新壹張銀行卡,內有5000元存款,以感謝徐社新幫助公司協調解決與當地群眾的糾紛。2007年中秋節前,孫永慶為感謝徐社新的幫助並希望繼續得到支持,又給了徐社新2000元。
(2)余證言:2005年春節前,馬國強讓她辦理壹張銀行卡,存入5000元。
(3)鄧、王家渠、顧登奎的證言:2004年下半年,公司在拉圍欄時因土地問題與群眾發生糾紛,徐社新安排鄧、王家渠協調解決。
3.被告人徐社新對上述事實供認不諱。
(六十三)收受五河縣衛生局副局長、縣人民醫院院長胡月人民幣6000元。
2004年春節前、2006年春節前,胡月為得到被告人徐社新在職務晉升上的關照,分三次送給徐社新人民幣6000元。2007年5月,胡月被任命為五河縣人民醫院院長兼縣衛生局副局長。
該事實經當庭出示並質證的下列證據證實,本院予以確認:
1.相關書證:證實胡月的立場。
2.證人的證詞
(1)胡月證言:2004年春節前、2006年春節前,為了得到職務晉升的關照,先後三次送給徐社新人民幣6000元。
(2)倪濤證言:2007年5月,他提出讓胡月兼任縣衛生局副局長。徐社新同意了,要求他按規定履行手續。同月,胡月被任命為縣醫院院長和五河縣衛生局副局長。
3.被告人徐社新對上述事實供認不諱。
(64)收受五河縣勞動和社會保障局黨組書記尹翠萍、縣商務局副局長洪給予的人民幣6000元。
2004年初至2007年春節,尹翠萍為了得到被告人徐社新的提拔關照,先後9次送給徐社新人民幣24000元。並與洪到徐社新住處參加省人大會議,送給徐社新人民幣2000元。2006年秋,徐社新退還尹翠萍2萬元。2007年3月,尹翠萍被任命為五河縣委統戰部副部長。2007年9月,尹翠萍被任命為五河縣勞動和社會保障局黨組書記。
該事實經當庭出示並質證的下列證據證實,本院予以確認:
1.相關書證:確認聘用尹翠萍。
2.證人的證詞
(1)尹翠萍、洪證言:2004年初至2007年春節期間,尹翠萍為了得到徐社新職務晉升的關照,先後9次送給徐社新人民幣24000元。尹翠萍、洪到徐社新住處參加省人大會議,送給徐社新人民幣2000元。2006年秋,徐社新退還尹翠萍2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