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法》第五十七條有下列行為之壹的,屬於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 (五)改變其註冊商標,未經商標註冊人同意,將改變商標的商品投放市場的;
第六十條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認定侵權行為成立的,應當責令立即停止侵權行為,沒收並銷毀侵權商品和主要用於制造侵權商品、偽造註冊商標標識的工具。違法經營額五萬元以上的,可以並處違法經營額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經營額不足5萬元的,可以並處25萬元以下的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