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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品是否必須取得註冊商標?麻煩告訴我

《商標法》第六條 國家規定必須使用註冊商標的商品,必須申請商標註冊,未經核準註冊的,不得在市場銷售。

《商標法實施條例》

第四條 商標法第六條所稱國家規定必須使用註冊商標的商品,是指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必須使用註冊商標的商品。

過去1984年版《藥品管理法》和1995年版《商標法實施細則》規定人用藥實行強制註冊制度。但是《藥品管理法》已經修改,刪除了強制註冊的條文,而《商標法實施細則》已經廢止。目前法律和行政法規壹級的文件沒有規定藥品的強制註冊制度,而少數規章壹級別的文件仍然要求藥品商標強制註冊,這顯然違背了《商標法》和《立法法》的要求,這反映出行政文件法源混亂,以及與上位法的銜接不夠的問題。

補充壹下:根據立法法的規定,部門規章必須有上位法依據。藥監局的《藥品說明書和標簽管理規定》這條規定是不合適的。如果由於這條引發具體行政行為訴訟,法院應當首先適用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只作為參照。制定規章屬於抽象行政行為,目前不可訴,如公民認為規章欠缺上位法依據,與法律法規抵觸,可以向國務院法制機構提請審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