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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戶外廣告管理辦法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加強本市戶外廣告的監督管理,維護市容整潔美觀,促進戶外廣告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廣告管理條例》、《戶外廣告登記管理條例》,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戶外廣告活動的單位和個人。第三條本辦法所稱戶外廣告包括:

(壹)在建築物、構築物和空間設置的路牌、霓虹燈、電子顯示牌(屏)、燈箱、條幅、充氣物、模型等廣告;

(二)利用交通工具(包括各種水上漂浮物和空中飛行物)設置、繪制、張貼廣告;

(三)在戶外設置、懸掛或者以其他形式張貼的廣告。第四條戶外廣告的設置和發布必須符合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符合美化城市的要求,不得影響城市景觀、綠化、風景名勝、交通和消防安全。第五條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是本市戶外廣告的登記和監督管理機關,負責對從事戶外廣告活動的單位和個人進行監督管理。

城管、園林、城建、公安、規劃等有關部門應當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協助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做好監督管理工作。第二章發布標準第六條廣告內容必須真實、健康、清晰、易懂,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的規定,不得欺騙和誤導消費者。第七條廣告中使用的語言、文字和計量單位必須符合國家法律標準和規範。第八條國家機關和文物保護單位周圍的建築控制地帶和區級以上人民政府禁止設置、繪制、張貼戶外廣告,不得設置、繪制、張貼廣告。第九條戶外廣告設置必須符合下列要求:

(1)與10kV高壓導線的凈距不小於1.5m;

(二)與低壓導線或電話線的凈距不得小於0.5米;

(三)廣告用電設施必須符合供電部門的有關規定;

(四)廣告的設置應當牢固、安全,破損、陳舊、變色的應當及時修復、翻新,過期的應當及時拆除;

(五)根據美化城市的需要,需要配置廣告霓虹燈的,應當按照政府有關部門的規定安裝。第十條經批準設置的戶外路牌廣告、條幅廣告、大型燈箱廣告、墻繪廣告,必須在右下角標明戶外廣告登記證號、經營者名稱和發布日期。第三章審批和管理第十壹條凡從事戶外廣告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領取營業執照,取得廣告經營權後,方可經營。第十二條設置戶外廣告,必須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登記。未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出版。第十三條申請戶外廣告登記,應當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壹)依法取得與申請項目相適應的經營資格;

(二)有權使用相應的戶外廣告媒體;

(三)廣告的位置和形式符合《海口市戶外廣告布局規劃》;

(四)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第十四條申請戶外廣告登記的,應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提出申請,填寫戶外廣告登記申請表,並提交下列文件:

(壹)營業執照或者廣告經營許可證;

(二)廣告合同;

(三)廣告設計效果圖;

(四)場地使用協議;

(五)廣告的位置,應當按照本辦法第十五條的規定辦理,並提交有關部門出具的批準文件;

(六)政府有關部門對發布非廣告信息的批準文件。第十五條戶外廣告的位置必須經市城管部門批準。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市有關部門應當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進行審查後,報市城管辦批準文件:

(壹)在城市公共綠地設置戶外廣告;

(二)臨時占用城市道路設施設置戶外廣告;

(三)屬於機場凈空控制區域限高建築物頂部或者利用氫氣充氣物、漂浮物、飛行物設置戶外廣告的;

(四)單板面積大於50平方米的永久性、半永久性構築物的廣告或廣告。第十六條發布下列內容的戶外廣告,應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提交相關批準文件:

(壹)標明質量標準的商品廣告,應當提交省或者市標準化管理部門或者質量檢驗機構的證明;

(二)標明獲獎的商品廣告,應當提交本年度、本年度或者若幹年度連續獲獎的證明,並在廣告中註明獲獎級別和獲獎部門;

(三)標明優質產品的商業廣告,應當提交政府頒發的優質產品證書,並在廣告中註明授予優質產品稱號的時間和部門;

(四)標有專利權的商品廣告,應當提交專利證明;

(五)標有註冊商標的商品廣告,應當提交商標註冊證;

(六)實行生產許可證的產品廣告,應提交生產許可證;

(七)文化、教育、衛生廣告應提交上級行政部門的證明;

(八)其他各類廣告,需要提交的,應當向政府有關部門或者其授權單位提交;

(九)屬政治性戶外廣告的,應經有關主管部門審核後,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按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