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法保護的商標名稱範圍很廣,動植物名稱是常見名稱。商標註冊了,只允許商標持有人使用,不合理。
《商標法》規定,下列標誌不得作為商標: (壹)同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家名稱、國旗、國徽、軍旗、勛章相同或者近似,同中央國家機關所在地的特定地名或者標誌性建築物的名稱、圖形相同的。
(二)同外國的名稱、國旗、國徽、軍旗相同或者近似的,但該國政府同意的除外。(三)與政府間國際組織的名稱、旗幟、徽記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經該組織同意或者不易誤導公眾的除外。
(4)與表明實施控制和保證的官方標誌和檢驗標誌相同或近似的,除非經授權。
(五)同紅十字和紅新月的名稱、標誌相同或者近似的。
(六)帶有民族歧視的。
(七)誇大宣傳和欺騙性。
(八)有害於社會主義道德或有其他不良影響的。縣級以上行政區劃的地名或者公眾熟知的外國地名不得作為商標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