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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貿公司,商標侵權,業務員承擔什麽責任

商標侵權(TRADEMARK INFRINGEMENT)即:商標侵權行為,是指:行為人未經商標權人許可,在相同或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或近似的商標,或者其他幹涉、妨礙商標權人使用其註冊商標,損害商標權人合法權益的其他行為。侵權人通常需承擔停止侵權的責任,明知或應知是侵權的行為人還要承擔賠償的責任。情節嚴重的,還要承擔刑事責任。

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尚未構成犯罪的,應承擔行政責任和民事責任。《商標法實施細則》第四十三條規定:對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可以采取下列措施制止侵權行為:

(1)責令立即停止銷售;

(2)收繳並銷毀侵權商標標識;

(3)消除現存商品上的侵權商標;

(4)收繳直接專門用於商標侵權的模具、印板或者其他作案工具;

(5)采取前四項措施不足以制止侵權行為的,或者侵權商標與商品難以分離的,責令並監督銷毀侵權物品。

對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尚未構成犯罪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可根據情節處以非法經營額50%以下或者侵權所獲利潤五倍以下的罰款。對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單位的直接責任人員,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可根據情節處以壹萬元以下的罰款。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可以應被侵權人的請求責令侵權人賠償損失。當事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民法通則》第壹百壹十八條規定:公民、法人的商標專用權受到侵害的,有權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償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