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轉讓主要存在壹下風險:
1、壹個商標兩次轉讓
商標轉讓人與第壹個受讓人締結商標轉讓合同之後,隱瞞上述事實又與第二個受讓人締結商標轉讓合同,從合同的角度分析,首先第壹個商標轉讓合同成立並生效,而第二個合同則屬於可撤銷的合同(由於商標轉讓人向商標受讓人隱瞞了已與他人在先締結商標轉讓合同的事實),如果第二個商標受讓人知道商標轉讓人所隱瞞的事實後,並不行使撤銷權,則第二個商標轉讓合同也有效。對此,第壹個商標受讓人有權要求商標轉讓人繼續履行商標轉讓的義務,如辦理註冊商標轉讓手續。而第二個商標受讓人只能要求商標轉讓人承擔不能履行商標轉讓的違約責任。
2、待轉讓的商標已經設置了負擔
有的準備轉讓的商標已經被商標權利人設置了質押、或者已經被許可給其他人使用(並在商標局備案登記)、或者已經被其他人提出撤銷申請等,上述負擔會嚴重影響到商標的順利轉讓。例如,關於“奧妮”商標轉讓而產生的糾紛即如此。本案中,廣州立白公司花費巨資受讓取得了“奧妮”商標,但是確沒有註意到之前“奧妮”商標權利人已經將該商標獨占許可給了香港壹家公司,並且這種許可已經備案。如此,則對於“奧妮”商標究竟應當由誰來使用出現紛爭。其實如果廣州立白公司在受讓“奧妮”商標之前,進行商標的查詢,就比較容易發現準備買入的“奧妮”商標是否已設置了負擔,從而為其是否買入或者是否以如此高的價錢買入提供參考。正是由於缺失了上述查詢,所以才導致出現大的紛爭。
3、待轉讓的商標已經到期而未續展的商標受讓人在受讓商標之前,壹定要查詢確認該商標的使用期限,使用期限在註冊證上有註明。如果該商標正處於續展期或者寬展期,則要在合同中約定雙方辦理續展的義務。如果該商標已經過了寬展期,就不能再要了,千萬不能馬虎了事,從而導致商標轉讓申請不予核準。
商標轉讓請找金典商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