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A類)》(簡稱“主表”)中的“營業成本”合計數,由納稅人根據“主營業務成本”和“其他業務成本”科目計算出的金額計算填列。明細列在費用表(附錄二(1))的“主營業務費用”和“其他業務費用”項下。壹是“主營業務成本”的填報。第3行“商品銷售成本”:填寫從事工業制造、商品流通、農業生產和其他商品銷售的企業發生的主營業務成本。第4行“提供勞務成本”是指納稅人從事提供旅遊餐飲服務、交通運輸、郵政通信、對外經濟合作及其他服務發生的主營業務成本。第5行“轉讓資產使用權的成本”:填寫轉讓無形資產(如商標權、專利權、專有技術權、著作權、特許權等)使用權的成本。)以及以租賃為基本業務的租賃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和投資性房地產的租賃成本。第6行“建造合同成本”:填寫納稅人建造房屋、道路、橋梁、堤壩等建築物以及船舶、飛機和大型機械設備發生的主營業務成本。二。“其他業務費用”的報告。第8行“材料銷售成本”:填寫納稅人為銷售材料、邊角料、廢料等而結轉或分攤的成本、費用。第9行“代購代銷商品費用”:填報納稅人代購代銷商品發生的費用。10行“包裝租賃費用”:填寫納稅人出租或出借包裝發生的租賃費用和逾期包裝發生的費用。第11行“其他”:納稅人按照國家統壹會計制度計算的未列入上述項目的其他銷售業務費用。第三,調整的內容。由於企業年度納稅申報表要求“主營業務成本”和“其他業務成本”項目應按統壹會計制度計算的金額填列,因此多計和少計的成本應通過《納稅調整項目明細表》(附件三)第40行“其他”項目進行調整。根據現行稅收政策,需要調整的主要項目有:1,企業擅自變動成本。2.因提供勞務成本和代購代銷成本而多列或少列的工資、水電、燃料及其他輔助材料等費用。3.根據實施條例第二十三條“企業受托加工制造大型機械設備、船舶、飛機,或者從事建築、安裝、裝配工程業務或者提供其他勞務超過12個月的,應當按照完成進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在納稅年度內確認收入的實現。”因此,從事建造房屋、道路、橋梁、堤壩等建築物以及制造船舶、飛機、大型機械設備的納稅人,應根據完工進度或工作量確認收入的實現,同時根據完工進度或工作量計算確認會計並報告應分攤(承擔)的合理成本。4、未按“權責發生制”和“收益比”原則核算,多入賬,少入賬成本。5.根據企業會計準則和會計制度的要求不允許但稅法規定必須在“主營業務成本”和“其他業務成本”科目核算的其他費用。6.其他按照稅法規定應當入賬的成本、費用,如不多入賬、少入賬等。四、需要註意的問題。1.除稅法另有規定外,企業在匯算清繳時調整的“營業成本”,必須是已實際支付或未支付但已記入應付賬款的應付未付費用,未記入應付賬款的應付未付費用不得調整。2.對於以前年度已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但尚未支付或到期不能支付的費用,應減少當期成本或增加“營業外收入”的申報金額。3.企業日常會計核算中應記錄的成本費用,在結算期間未調整增加“營業成本”的,視為自動放棄,不得在以後年度所得稅前扣除。
調整條目:
借方:主營業務成本(紅字)(減少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