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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審理涉及馳名商標保護民事糾紛的規定

壹、對於在以下民事糾紛案件中,可以對所涉商標是否馳名作出認定:(壹)以違反商標法第十三條的規定為由,提起的侵犯商標權訴訟;(二)以企業名稱與其馳名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為由,提起的侵犯商標權或者不正當競爭訴訟;(三)原告以被訴商標的使用侵犯其註冊商標專用權為由提起民事訴訟,被告以原告的註冊商標復制、摹仿或者翻譯其在先未註冊馳名商標為由提出抗辯或者提起反訴的;二、對於在以下民事糾紛案件中,人民法院對所涉商標是否馳名不予審查:(壹)被訴侵犯商標權或者不正當競爭行為的成立不以商標馳名為事實根據的;(二)被訴侵犯商標權或者不正當競爭行為因不具備法律規定的其他要件而不成立的。原告以被告註冊、使用的域名與其註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並通過該域名進行相關商品交易的電子商務,足以造成相關公眾誤認為由,提起的侵權訴訟,按照前款第(壹)項的規定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