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賣走私煙違法嗎?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非法生產銷售煙草專賣品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

2010-03-25發市[2010]7號

(2009年2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481次會議、2010年2月4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十壹屆檢察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通過)。

為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依法懲治非法生產、銷售煙草專賣品等犯罪,根據刑法有關規定,現就辦理此類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幹問題解釋如下:

第壹條生產、銷售偽劣卷煙、雪茄煙等煙草專賣品,銷售金額在五萬元以上的,依照刑法第壹百四十條的規定,以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定罪處罰。

未經卷煙、雪茄煙等煙草專賣品的註冊商標所有人許可,情節嚴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壹十三條的規定,以假冒註冊商標罪定罪處罰。

銷售明知是假冒他人註冊商標的卷煙、雪茄煙等煙草專賣品,銷售數額較大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壹十四條的規定,以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罪定罪處罰。

偽造、擅自制造他人卷煙、雪茄煙註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的標識,情節嚴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壹十五條的規定,以非法制造、銷售非法制造的註冊商標標識罪定罪處罰。

違反國家煙草專賣管理法規,未經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許可,未取得煙草專賣生產企業許可證、煙草專賣批發企業許可證、煙草專賣專營企業許可證和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非法經營煙草專賣品,情節嚴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的規定,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

第二條尚未銷售假冒偽劣卷煙、雪茄煙等煙草專賣品,貨值金額達到刑法第壹百四十條規定的銷售金額定罪起點標準的三倍以上,或者銷售金額未達到五萬元,但與未銷售的商品合計貨值金額達到十五萬元以上的,以生產、銷售假冒偽劣產品罪(未遂)定罪處罰。

銷售額和未售出商品貨值金額達到不同法定處罰幅度或者均達到同壹法定處罰幅度的,在處罰較重的法定處罰幅度內酌情從重處罰。

對查獲的未銷售的假煙、雪茄煙,能夠查明銷售價格的,按照實際銷售價格計算。無法查明實際銷售價格的,有品牌的,按照查獲該品牌卷煙、雪茄煙所在地省級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發布的零售價格計算;沒有品牌的,按照查獲地省級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發布的上壹年度卷煙平均零售價格計算。

第三條非法經營煙草專賣品,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的“情節嚴重”:

(壹)非法經營數額在五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二萬元以上的;

(二)非法經營卷煙二十萬支以上的;

(三)三年內兩次以上因違法經營煙草專賣品受到行政處罰,違法經營煙草專賣品數額在三萬元以上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的“情節特別嚴重”:

(壹)非法經營數額在25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

(二)非法經營卷煙壹百萬支以上的。

第四條能夠非法查明煙草專賣品銷售或者收購價格的,按照銷售或者收購價格計算非法經營額。銷售價格或者購貨價格無法確定的,按照下列方法計算非法經營額:

(壹)查獲的卷煙、雪茄煙,有品牌的,按照查獲該品牌卷煙、雪茄煙所在地省級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發布的零售價格計算;沒有品牌的,按照查獲地省級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發布的上壹年度卷煙平均零售價格計算;

(二)扣押的復烤煙葉和煙葉的價格,按照扣押地省級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發布的上壹年度烤煙調撥平均基準價計算;

(三)煙絲價格按照第(二)項規定的價格計算標準的1.5倍計算;

(四)卷煙輔料價格,有品牌的,按照查獲品牌輔料所在地省級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發布的價格計算;沒有品牌的,按照查獲地省級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發布的上壹年度煙草行業所需該類卷煙輔料的平均價格計算;

(五)非法生產、銷售、購買煙草專用機械的價格,按照國務院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發布的煙草專用機械產品國家指導價目錄計算;目錄中沒有該煙草專用機械的,按照省級以上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發布的目錄中同類煙草專用機械的平均價格計算。

第五條行為人實施非法生產、銷售煙草專賣品罪,同時構成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侵犯知識產權罪、非法經營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六條明知是貸款、資金、賬號、發票、證件、許可證而為他人提供,或者為他人提供生產經營場所、設備、運輸、倉儲、保管、郵寄、進出口代理等便利條件,或者為他人提供生產技術、卷煙配方的,依照* * *罪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條辦理非法生產、銷售煙草專賣品等刑事案件需要鑒定假冒偽劣煙草專賣品的,應當委托國務院產品質量監督管理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產品質量監督管理部門指定的煙草質量檢驗機構進行。

第八條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煙草專賣執法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構成犯罪的,以妨礙公務罪追究刑事責任。

煽動群眾暴力抗拒煙草專賣法執行,構成犯罪的,以煽動暴力抗拒執法罪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條本解釋所稱煙草專賣品是指卷煙、雪茄煙、煙絲、復烤煙葉、煙葉、卷煙紙、濾嘴棒、煙用絲束和煙草專用機械。

本解釋所稱卷煙附件,是指卷煙紙、濾嘴棒和煙用絲束。

本解釋所稱煙草專用機械,是指在國務院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公布的《煙草專用機械目錄》中,能夠完成壹項或多項特定加工工序,並能獨立運行,用於生產加工卷煙、雪茄煙、煙絲、復烤煙葉、煙葉、卷煙紙、濾嘴棒、煙用絲束的機械設備。

本解釋所稱類似煙草專用機械,是指在卷煙、雪茄煙、煙絲、復烤煙葉、煙葉、卷煙紙、濾嘴棒、煙用絲束的生產加工過程中,能夠完成相同加工工序的機械設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