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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政府采購電子賣場管理辦法

湖南省政府采購電子賣場管理辦法_

第壹章__總則_

第壹條_為加強財政預算支出管理,規範政府采購限額標準以下的小額采購行為,根據《預算法》和政府采購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_湖南省政府采購電子賣場(以下簡稱電子賣場)是依托信息網絡技術建立的、政府采購限額標準以下的貨物、服務和工程采購的互聯網交易和監管平臺。

第三條 _湖南省各級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團體組織(以下簡稱采購人)采購政府采購限額標準以下的貨物、服務和工程,原則上應通過電子賣場進行。

第四條_ 電子賣場的交易和監管遵循公開透明、高效簡便、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的原則。

第五條_ 電子賣場由湖南省財政廳委托運營商建設和運營。_

第二章 _供應商、商品_

第六條_ 未列入嚴重失信行為名單和經營異常名錄的法人和其他組織,同意遵守《湖南省政府采購電子賣場入駐承諾書》(見附件1),在湖南省政府采購網或電子賣場註冊即可成為入駐供應商。法律法規規定需特定資質、資格的供應商和小微企業、監獄企業、福利企業,註冊時應提供相應證明材料。

第七條 在民政部門登記的行業協會、獲得檢驗檢測資質認定證書的檢驗機構、商業銀行以及擔保、信用評級機構也可作為服務機構申請入駐。入駐的行業協會應及時公布國家強制標準,發布本地區、本行業的團體標準,組織成員通過協商來確定本地區、本行業商品的核心參數,認定協會成員的企業標準為推薦標準,行業協會暫未入駐的行業由運營商代行其職責。入駐的檢驗機構應邀對入駐供應商的商品進行檢驗,認定商品達標並發布檢驗報告。入駐的商業銀行、擔保機構為入駐供應商提供信用、擔保、融資等服務,在信用、擔保額度內承擔扣劃的連帶責任。公務卡支付結算由銀聯支持實施。

第八條 入駐供應商應建立商品庫,按財政部規定的品目分類標準和電子賣場的商品分類標準分類登記所有商品,包括商品名稱、型號規格、註冊商標、最高限價、政府采購折扣以及參數配置或服務內容、檢驗報告等信息。商品包括貨物和服務,獨立於商品的配件、服務,應作為獨立的商品,分開計價,但市場報價中包含的配件、服務不得分拆。未登記入庫的商品不得上櫃銷售或參與競價。

擁有註冊商標的入駐供應商為品牌商,可授權其他入駐供應商代理其品牌商品或提供相關的服務認證,承擔商品質量、價格的管理責任。授權代理的商品應從品牌商的商品庫中選擇登記入庫,執行品牌商登記的最高限價。加入行業協會的入駐供應商應按行業協會的要求登記商品的核心參數。原產地在境外的進口商品,應提供報關證明,核準後方可登記入庫。

入駐供應商登記的商品應符合國家強制性標準,符合加入行業協會發布的團體標準或自我聲明執行的標準,符合政府采購政策,來源渠道正規、合法,按規定提供售後服務,承擔“三包”責任。入駐供應商不得提供假冒偽劣、盜版侵權或國家禁止銷售的商品以及專供、特供湖南政府采購的商品。

入駐供應商可向入駐檢驗機構申請檢驗商品,確認商品符合國家強制性標準或行業協會發布的團體標準或自我聲明執行的標準,也可以登記合法檢驗機構出具的檢驗報告來證明符合標準。品牌商已通過檢驗的商品,其他入駐供應商登記時無需再申請檢驗或提供檢驗報告。不符合國家強制性標準的商品不得上櫃或參與競價。

登記入庫的商品將自動分類標識。入駐供應商擁有註冊商標的商品,系統將標記為“品牌商品”。無註冊商標、參數配置或服務內容與品牌商不壹致、最高限價高於品牌商最高限價或明顯偏離市場價格或無法驗證、入駐供應商加入行業協會但核心參數不全的商品,系統將標記為“自有商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