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認定馳名商標的標準是什麽?
壹、法院認定馳名商標的標準是什麽?根據《商標法》第14條的規定,馳名商標的認定條件為: (壹)相關公眾對該商標的知曉程度根據《馳名商標認定和保護規定》第二條第二款的規定,相關公眾包括使用以該商標為標誌的某種商品或者服務的消費者、生產上述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其他經營者、銷售者以及經銷渠道中涉及的相關人員。例如,使用某商標的商品或服務屬於計算機信息技術領域,與計算機信息技術領域相關聯的許多人對該商標的知曉程度就是“相關公眾對該商標的知曉程度”。(二)商標使用期限商標所有人使用和行使商標專用權的主要方式是使用其商標。無論商標註冊與否,只有使用才能在交易中體現其價值,將商標的無形財產權轉化為物質財富。對於未註冊商標,只有持續使用才能體現其商標的存在,才有可能通過使用產生顯著性,從而在相關公眾中產生知名度。否則,公眾將不會知道這些商標,更不用說馳名商標了。對於註冊商標所有人來說,使用商標是他們的義務。根據《馳名商標認定和保護規定》第三條第二項,證明該商標使用期限的相關材料,包括該商標使用和註冊的歷史和範圍。(三)商標的任何宣傳工作的持續時間、程度和地理範圍通過了解壹個商標的任何宣傳工作的持續時間、程度和地理範圍,可以清楚地知道該商標在某壹地區的公眾知曉程度。根據《馳名商標認定和保護規定》第三條第三項,證明該商標任何宣傳工作的持續時間、程度和地理範圍的相關材料,包括廣告和促銷活動、地理範圍、宣傳媒體種類、廣告量等相關材料。(4)該商標作為馳名商標受保護的記錄如果壹個商標在國外已經作為馳名商標受到保護,那麽商標所有人也可以提供認定該商標為馳名商標的各種證明文件。這些文件對我國馳名商標的認定也有重要的參考作用。根據《馳名商標認定和保護規定》第三條第四項,證明該商標作為馳名商標受到保護的相關材料包括該商標在中國或者其他國家和地區作為馳名商標受到保護的相關材料。二、如何認定馳名商標馳名商標是指在中國為相關公眾廣為知曉並享有較高聲譽的商標。相關公眾包括與使用商標所標示的某種商品或者服務有關的消費者、生產上述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其他經營者、銷售者以及經銷渠道中涉及的相關人員。下列材料可以作為證明商標馳名的證據: (壹)證明相關公眾對該商標的知曉程度的相關材料;(二)證明該商標使用期限的有關材料,包括該商標使用和註冊的歷史和範圍;(三)證明該商標任何宣傳工作的持續時間、程度和地理範圍的相關材料,包括廣告和促銷活動的方式、地理範圍、宣傳媒體類型、廣告金額等相關材料;(四)證明該商標作為馳名商標受到保護的相關材料,包括該商標在中國或者其他國家和地區作為馳名商標受到保護的相關材料;(五)證明該商標馳名的其他證據材料,包括近三年使用該商標的主要商品的產量、銷售量、銷售收入、利稅、銷售面積等相關材料。當事人認為他人初步審定並公告的商標違反《商標法》第十三條規定的,可以依照《商標法》及其實施條例的規定向商標局提出異議,並提交證明其商標馳名的相關材料。首先,要成為馳名商標,那麽必然的前提壹定是曾經是註冊商標。實際上,我國對註冊商標的保護在壹定區域內還是存在的,但如果認定為馳名商標,就相當於在全國範圍內提供了更多的法律保護。現在商標侵權的案件雖然很多,但是馳名商標名氣更大,能帶來的利益更多,所以侵犯馳名商標的案件相對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