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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權與名稱權的沖突

壹般來說,符合下列條件的,構成侵犯他人在先的企業名稱和名稱權:(1)企業名稱的註冊日期和使用日期早於註冊商標的申請日期。實踐中通常用企業的工商登記資料來證明。(2)企業名稱在相關公眾中具有壹定知名度。實踐中,通常用宣傳資料、使用時間、經營業績、規模來證明企業的知名度。(3)該商標的註冊和使用可能導致相關公眾產生混淆,並可能損害在先企業名稱持有人的利益。所謂“混淆”,是指商標的註冊和使用會使相關公眾誤以為使用該商標的商品來自企業名稱所有人,或者與企業名稱所有人有某種特定聯系。是否混淆,取決於企業名稱的原創性和企業的知名度。企業名稱的原創性越高,企業的知名度就越高,相關公眾產生混淆的可能性也就越高。(4)原則上,使用該商標的商品應當與企業名稱持有人提供的商品相同或者近似。

需要註意的是,這裏所說的“企業名稱”具體包括:依法在工商主管機關登記註冊的企業名稱;依法在中國境內用於商業目的的外國企業名稱,以及具有壹定市場知名度並為相關公眾所知曉的企業名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