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經審理查明,原告是“七度空間”商標的註冊人,核定使用商品為衛生巾、衛生護墊、哺乳用墊等,該品牌衛生巾等商品在全國範圍內進行了廣泛銷售,在全國範圍內具有較高的知名度。
生產者、銷售者在產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銷售金額五萬元以上不滿二十萬元的,處二年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罰金。銷售金額二十萬元以上不滿五十萬元的,處二年以上七年有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