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四條規定,從事生產、制造、加工、挑選、經銷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自然人,需要取得商標專用權的,應當向商標局申請商標註冊。以自然人名義申請商標註冊和轉讓,除按照有關規定提交商標註冊申請書、商標圖樣等材料外,還應當註意以下事項:1 .個體工商戶可以以申請人的名義或者以許可註冊的負責人的名義申請商標註冊。以負責人名義申請時,應當提交下列材料的復印件: (壹)負責人身份證;(2)營業執照。2.個人合夥可以以申請人的名義或者全體合夥人的名義申請商標註冊。以全體合夥人名義申請時應當提交下列材料的復印件: (壹)合夥人身份證;(2)營業執照;(三)合夥協議。3.農村承包經營戶可以承包方的名義提出商標註冊申請,申請時應當提交下列材料的復印件: (壹)承包方的身份證;(2)合同。4.其他依法被授權從事經營活動的自然人,可以以有關行政機關出具的註冊文件中登載的經營者的名義提出商標註冊申請,申請時應當提交下列材料的復印件: (壹)經營者的身份證;(二)有關管理部門出具的註冊文件。5.自然人申請商標註冊的商品和服務範圍,以其營業執照或者有關註冊文件核準的經營範圍為限,或者以自營的農副產品為限。6.對不符合《商標法》第四條規定的商標註冊申請,商標局不予受理,並書面通知申請人。申請人提供虛假材料取得商標註冊的,商標局撤銷該註冊商標。七、申請轉讓商標,受讓人是自然人的,應參照上述事項辦理。
法律客觀性:
《商標法》第三條:經商標局核準註冊的商標為註冊商標,包括商品商標、服務商標、集體商標、證明商標;商標註冊人享有商標專用權,受法律保護。本法所稱集體商標,是指以團體、協會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義註冊,供該組織成員在商業活動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該組織中的成員資格的標誌。本法所稱證明商標,是指由具有監督商品或者服務能力的組織控制,由該組織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使用,證明該商品或者服務的產地、原料、制造方法、質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質的標記。集體商標、證明商標註冊和管理的特殊事項,由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