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商標查詢大全網 - 商標轉讓 - 營業執照和商標的區別

營業執照和商標的區別

法律主觀性:

商標受《商標法》規範,營業執照企業名稱受《企業名稱登記管理條例》規範,兩者保護並行。因此,該服務商標註冊後,與該服務商標之前已被同行業其他企業使用過的相同企業名稱仍可使用。同時,服務商標註冊後,經工商部門核準註冊為企業名稱中的字號後,企業也可以使用相同的文字。商標專用權和企業名稱是兩種不同的權利,由不同的法律法規調整。因此,工商部門核準註冊的企業名稱,即使名稱中的字號與他人相同,也不會構成商標侵權。因為,對於企業名稱註冊行為來說,該註冊行為並不是《商標法》規定的商標使用行為,所以該行為本身並不構成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但是,如果他人的商標是馳名商標,或者企業名稱不規範地使用與他人註冊商標相同的字號,使消費者對商品或者服務的來源產生混淆,這種情況下的使用將涉嫌構成商標侵權或者不正當競爭。商標是產品和品牌的象征,營業執照是公司在經營過程中需要辦理的東西。如果不辦理,就是無證經營。公司可以沒有商標,但不能沒有營業執照。《商標法》第二十五條商標註冊申請人自第壹次在外國申請商標註冊之日起六個月內,就同壹商品、同壹商標在中國提出商標註冊申請的,按照該外國與中國簽訂的協議或者共同參加的國際條約,或者按照相互承認優先權的原則,可以享有優先權。依照前款要求優先權的,應當在提出商標註冊申請時作出書面聲明,並在三個月內提交第壹次商標註冊申請的副本;逾期未提交書面聲明或者未提交商標註冊申請文件副本的,視為未要求優先權。

法律客觀性:

個體工商戶登記管理辦法

第二十四條

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以下簡稱營業執照)分為正本和副本,載明個體工商戶名稱、經營者名稱、組成形式、經營場所、經營範圍、登記日期和編號、發證機關和發證時間等信息,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個體工商戶登記管理辦法

第二十五條

營業執照正本應當放置在個體工商戶經營場所的顯著位置。

個體工商戶登記管理辦法

第二十六條

個體工商戶變更登記涉及營業執照載明事項的,登記機關應當換發營業執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