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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後財產如何分割?

現行婚姻法第17條至第19條明確了夫妻共同財產是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以列舉、概括的方式規定了夫妻共同財產的內容。對於夫妻財產分割,采取協議分割和判決分割兩種方式。離婚時,雙方有合法婚姻財產約定的,從其約定。壹方獨有的財產屬於自己。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壹般應該平分,必要時也可以不平分。如有爭議,由人民法院依法判決。

離婚壹般有兩種方式。壹種是協議離婚,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簽訂離婚協議後,到婚姻登記處辦理;另壹種是訴訟離婚。如果夫妻壹方堅持不離或同意離婚,但無法就子女撫養或財產分割達成壹致,只能通過法院訴訟離婚。通過法院訴訟離婚的主要原因是夫妻對財產分割無法達成壹致。2003年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在充分征求法學專家和人民群眾的意見後,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的司法解釋(二)》,並於2004年4月26日起施行。《解釋二》的頒布,使夫妻財產分割更加清晰。

壹、夫妻財產的範圍如何分割財產,首先要知道哪些是夫妻財產。夫妻財產是指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即婚後所得的財產。離婚時,分割的是“夫妻財產”,不包括夫妻共有的財產。

根據《婚姻法》第17條規定,夫妻共有的財產包括:

(壹)工資和獎金;中國法律規定的工資是指工資總額,包括標準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獎金是指國家、政府和權威機構對某壹特定主體做出特殊貢獻或取得優異成績的人給予壹定數額的金錢獎勵。不是工資裏的獎金。

(二)生產經營所得;這裏需要指出的是,無論是以夫妻個人財產還是夫妻財產進行投資,收益都屬於夫妻財產。

(三)知識產權收入;知識產權包括著作權及相關權利、商標權、地理標誌權、工業品外觀設計權、專利權、集成電路設計權和未公開信息專有權。其收入是指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實際取得或者明確可以取得的財產性收入。

(四)繼承或者贈與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