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以。商標註冊轉讓後,原商標註冊人不在享有其商標專用權,不可以繼續使用。依據《商標法》第四十二條的規定,轉讓註冊商標的,轉讓人和受讓人需要簽訂轉讓協議。轉讓註冊商標經核準後,予以公告。受讓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標專用權。商標是壹種無形財產,與有形財產壹樣,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可根據商標權人的意誌自由轉讓。將其註冊商標轉移給他人所有,轉讓註冊商標是註冊商標的主體發生變更,轉讓後的商標所有人不再是原註冊人,不再享有獨占權、使用權、處分權等權利。
法律依據
《商標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二條
《商標法》第四十條規定:註冊商標有效期滿,需要繼續使用的,商標註冊人應當在期滿前十二個月內按照規定辦理續展手續;在此期間未能辦理的,可以給予六個月的寬展期。每次續展註冊的有效期為十年,自該商標上壹屆有效期滿次日起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