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應納稅所得額
第二節收入
第十二條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所稱企業取得收入的貨幣形式,包括現金、存款、應收賬款、應收票據、持有至到期的債券投資和債務豁免。
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所稱企業取得的非貨幣形式的收入,包括固定資產、生物資產、無形資產、股權投資、存貨、不準備持有至到期的債券投資、勞務及相關權益。
第十三條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所稱企業以非貨幣形式取得的收入,應當按照其公允價值確定。
前款所稱公允價值,是指按照市場價格確定的價值。
第十四條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第(壹)項所稱銷售貨物收入,是指企業銷售商品、產品、原材料、包裝物、低值易耗品和其他存貨取得的收入。
第十五條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第(二)項所稱提供勞務所得,是指企業從事建築安裝、修理修配、運輸、倉儲租賃、金融保險、郵電通信、咨詢經紀、文化體育、科學研究、技術服務、教育培訓、餐飲住宿、代理、醫療保健、社區服務、旅遊、娛樂、加工等勞務活動取得的所得。
第十六條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第(三)項所稱財產轉讓所得,是指企業轉讓固定資產、生物資產、無形資產、股權、債權和其他財產取得的所得。
第十七條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第(四)項所稱股息、紅利等股權投資所得,是指企業因股權投資從被投資單位取得的所得。
股息、紅利等股權投資收益,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應當按照被投資單位作出利潤分配決定的日期實現。
第十八條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第(五)項所稱利息收入,是指企業將資金提供給他人使用,但不構成股權投資,或者因他人占用企業資金取得的收入,包括存款利息、貸款利息、債券利息、欠款利息和其他收入。
利息收入,根據合同約定的債務人應付利息的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
第十九條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第(六)項所稱租金收入,是指企業提供固定資產、包裝物或者其他有形資產的使用權取得的收入。
租金收入,按照合同約定的承租人應支付租金的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
第二十條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第(七)項所稱特許權使用費所得,是指企業提供專利、非專利技術、商標、著作權以及其他特許權的使用權取得的所得。
特許權使用費收入,按照合同約定的特許權受讓人支付特許權使用費的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
第二十壹條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第(八)項所稱接受捐贈收入,是指企業接受其他企業、組織或者個人無償贈送的貨幣資產和非貨幣資產。
接受捐贈收入,按照實際收到捐贈資產的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
第二十二條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第(九)項所稱其他收入,是指企業取得的除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第(壹)項至第(八)項規定的收入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企業資產盈余收入、逾期打包存款收入、確實無法償還的應付賬款、壞賬損失處理後收回的應收賬款、債務重組收入、補貼收入、違約金收入、匯兌收益等。
第二十三條企業可以在下列生產經營活動中分期確認收入的實現:
(1)分期收款銷售商品的,按照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
(2)委托企業加工制造大型機器設備、船舶、飛機,或者從事建築安裝裝配工程業務或者提供其他勞務超過65,438+02個月的,按照納稅年度內完成的完工進度或者工作量確認收入的實現。
第二十四條通過分享產品取得收入的,應當按照企業分享產品的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並按照產品的公允價值確定收入金額。
第二十五條企業以非貨幣資產交換,以貨物、財產和勞務進行捐贈、償還債務、贊助、集資、廣告、樣品、職工福利或者利潤分配的,視同銷售貨物、轉移財產或者提供勞務,但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二十六條企業所得稅法第七條第(壹)項所稱財政撥款,是指各級人民政府撥給納入預算管理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的財政性資金,但國務院財政、稅務機關另有規定的除外。
企業所得稅法第七條第(二)項所稱行政事業性收費,是指在實施社會公共管理,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供特定公共服務過程中,經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務院其他程序批準,向特定對象收取並納入財務管理的費用。
企業所得稅法第七條第(二)項所稱政府性基金,是指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其他有關規定,由企業代政府收取的具有特定用途的財政性基金。
企業所得稅法第七條第(三)項所稱其他不征稅收入,是指企業取得的由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指定並經國務院批準的財政性資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