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聘請第三方追債是合法的委托行為,但不能通過不合法的手段討要債務。銀行委托社會上的催債公司進行催債,壹方面涉嫌泄露銀行客戶的個人信息和隱私,另壹方面,這些社會化的討債公司為了追討成功,往往會采用壹些諸如騷擾、恐嚇甚至是暴力手段,嚴重侵害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討債,指主要為委托人或機構如銀行或信用卡公司進行討債活動。即為討債公司,另壹個較為文雅的稱呼為帳務催收、信用管理、資產管理公司等,臺灣的壹些征信社亦有討債的服務。
擴展資料國家曾三次發文禁止。1993年國家工商總局就發布《關於停止辦理公、檢、法、司所屬的機關申辦的討債公司登記註冊問題的通知》,明確要求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立即停止為公、檢、法、司機關申辦的討債公司及類似企業登記註冊;對已經登記註冊的,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通知其立即停止“討債”業務。
1995年,公安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發布通知,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開設討債公司。該通知規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對已登記註冊的經營討債業務的公司企業進行清理,並通知其申請辦理註銷或變更登記,不按本通知辦理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其營業執照。
2000年,上述兩部門又壹次明令取締各類追債公司,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開辦任何形式的討債公司。2002年,國家工商總局商標局調整了商標分類註冊範圍,“偵探公司”、“私人保鏢”等新興服務行業紛紛出現在新頒布的“商品和服務商標註冊區分表”中,但追債公司仍在禁止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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