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不是用於盈利的話,就不算違法。
《中華人民***和國民法通則》第壹百條規定:公民享有肖像權,未經本人同意,不得以營利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中華人民***和國民法通則》第壹百二十條規定:公民的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受到侵害的,有權要求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並可以要求賠償損失。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和國民法通則》若幹問題的意見:
1、盜用、假冒他人名義,以函、電等方式進行欺騙或者愚弄他人,並使其財產、名譽受到損害的,侵權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2、公民的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和法人的名稱權、名譽權、榮譽權受到侵害,公民或者法人要求賠償損失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侵權人的過錯程度、侵權行為的具體情節、後果和影響確定其賠償責任。
3、侵害他人的姓名權、名稱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而獲利的,侵權人除依法賠償受害人的損失外,其非法所得應當予以收繳。
4、以營利為目的,未經公民同意利用其肖像做廣告、商標、裝飾櫥窗等,應當認定為侵犯公民肖像權的行為。
補充:要看刊登在雜誌上是屬於什麽性質的.如果是壹般的事實報道的話,就不算傾權。如果是歪曲事實的報道,就算傾權。
至於是否贏利的問題,由於記者不是報道或新聞贏利的受益者,所以他們也無法構成傾權的主題。而記者供職的雜誌社或報社或編輯部應當對記者的行為負責。
擴展資料:
認定肖像權被侵害的原則:
認定肖像權被侵害,有壹定的原則。按照中國民法通則規定,只要符合這樣三個要件,即可認定構成侵害肖像權的民事責任:
壹、有損害事實的發生。如被攝者肖像權受到侵害後,受害人的名譽、地位、身份受到打擊帶來了精神上的痛苦,主要體現為肖像權人就其肖像獲取財產利益的可能性減少,這裏包括直接和間接的損失、包括精神損害和物質損害。
二、侵權人主觀上有過錯(這裏包含故意和過失)。即攝影活動中確有法律、法規禁止的行為,非法侵害他人肖像權的,即可認定有過錯。
三、損害事實和侵權行為之間有因果關系。這種有因果關系必須是攝影者的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的內在、本質、必然的聯系。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肖像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