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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知識產權制度的設計中為什麽需要進行“利益均衡”

知識產權制度中的知識產權人對智力產品的壟斷和社會公眾對其的合法需求構成了矛盾的兩個方面。這種矛盾始終存在,知識產權制度從設計(立法)到實施都體現了這種矛盾的彼此消漲。為了實現知識產權制度的宗旨、功能,確立平衡原則具有關鍵的意義。否則,要麽是知識產權權利的權利過大,損害了公眾接近和利用智力產品的權利和利益,從而使知識產權制度的根本目的——通過對智力產品提供充分的保護,激勵對社會有益的創造性智力產品的生產,同時有利於廣泛傳播這種知識產品,從而為社會的文明進步提供法律上的保障——無從實現。或者要麽是損害知識產權權的利益,使智力產品生產的原動力不足,同樣使知識產權制度的目的不能實現。

因為知識產權涉及多個主體的利益,如權利人與公眾之間的利益是最主要的,保護期限的長短就會影響上述利益。又如專利中的權利人與在先使用人的利益平衡,為了保護在先使用人在申請日已經發明了某壹技術但是沒有申請專利,所以法律賦予在先使用人先用權,可以對專利權進行抗辯。當然還有很多例子,再如版權法中的合理使用問題,也涉及公***利益,如果個人為了欣賞或研究而復制少量作品則不構成侵權,等等。妳可以在知識產權法中找找。

壹、知識產權平衡原則的含義

所謂平衡,用法律經濟學的觀點看,是指每壹方都同時達到最大目標而趨於持久存在的相互作用形式。在知識產權理論上,平衡涉及到在信息的生產、專有,與信息的接近之間達成平衡。知識產權可以看成是壹定的信息,從信息產權的角度看,知識產權可以被看成是壹定的信息財產、信息產權。在壹個特定時期內,信息的容量總是有限的。在這個有限的信息量內,信息的專有和公有具有彼此消長的關系。專有的成分太多,勢必會給信息接近造成障礙,從而影響到公眾對信息的獲取以及信息的自由流動,最終將妨礙知識產權制度目的的實現;公有的成分太多,則會形成知識產權的弱保護,可能導致對信息生產的原動力嚴重不足,從而造成信息的稀缺,最終也不利於社會效用實現最大化。在這樣壹個簡單的分析中,可以得出結論:知識產權制度應當在信息的生產、信息專有和信息的接近之間達成壹個適當的平衡。

平衡論特別是強調利益平衡的平衡論是知識產權制度的理論基礎。

二、知識產權利益平衡原則的內容

1、對創造者從事智力創造的激勵與對智力創造物的傳播的激勵的平衡。

人類通過智力上的努力,創造了作品、技術、產品,形成了智力上的財產和信息資源,這些財產和資源通過進入市場流轉被社會公眾所利用而促進了社會的繁榮與進步。這些智力財產在市場中的流通顯示了其經濟價值,在所有權被確認的範圍內,它們被稱為知識產權。從經濟和市場的角度說,這些智力財產的實現取決於智力產品的創造成本、潛在使用的需要、市場結構,以及允許其所有人控制其使用的法律權利。其中後壹點尤為重要,它既涉及到智力產品所有人即知識產權人權利的實現和對智力產品生產的激勵,也涉及到對智力產品在市場中的流轉的效用。用信息產權的語言來說即是信息擴散的效用和程度,也就是對智力創造物的傳播。因此,在完整的平衡意義上,僅僅對於信息、智力創造物的創造激勵還是不夠的,信息的傳播.智力創造物的使用同樣重要。壹種知識產權的制度設計能使智力創造的激勵達到最大化,但如果沒有對傳播的相應的激勵機制,這種知識產權制度的整體社會效用就難以稱得上是最佳的。知識產權作為壹種私人財產權,成本與利益***存表明它在觀念上可以作為壹種激勵創造的東西。但這種權利的背後支持的是對智力產品擴散和接近的需要。在建立知識產權的規則時,社會必須建立這樣壹種平衡:知識產權人控制其智力產品的需要以及使用者使用的需要,如個人對智力產品的必要利用、進行後續發明、智力創作的需要等。

換言之,知識產權這種制度應當在創造和傳播知識產權方面創造壹種適當的平衡。在這點上,該制度通過以下幾方面為刺激創造與激勵傳播提供了重要保障:(1)準許以市場為基礎的促進創造的刺激;(2)盡量使創造活動的成本最小化;(3)為實現經濟與社會目標,及時規定發明與創造的公開與合理的公正使用制度;(4)通過與其他規則或經濟制度相互銜接,像反壟斷政策、影響知識產權價值的貿易與政策等。

雖然知識產權中的不同的制度的經濟和社會目標不相同,它們卻都試圖在為開發新技術、信息產品和藝術創造中提供充分的激勵,並且確保在智力產品的有效分配進入經濟中達成平衡。從政策工具和市場運作機制的角度看,知識產權制度對於解決市場中開發和信息流轉的失敗,是壹個極佳的手段,因為對智力創造的刺激是以市場為中心運作的。實際上,在當代的知識產權制度中,它被建構為既保護作者和發明者的努力,同時盡可能廣泛地傳播信息。

2、創造者從事智力創造的激勵與使用者對智力創造物需求、使用之間的平衡。

從“利益”的角度看,在智力產品中,智力創造者和其他對該智力創造物享有權利的知識產權人以及社會公眾都有合法的利益。創造者的合法利益的根基是其智力創造的事實行為,而社會公眾的合法利益的根基則在於智力產品的社會性、繼承性、人類自身發展對知識***有物的合法的需求。只要有壹個不斷增長的思想的公有,它能夠被每個人小受限制地使用,那麽每個人至少與在荒野中第壹個占有資源的人壹樣,有機會去占有思想。在那些通過私有化從公有中移除的那些思想與社會主要依靠的那些思想之間,有壹個平衡。從知識產權作為壹種信息和非競爭性商品的角度看,為允許最大限度地接近信息,知識產權法在實現最佳社會效用目標中存在壹個信息分配的問題。這樣也提出了在激勵信息的創造與信息的接近之間建立壹個理想的平衡的問題。該問題的實質是對智力創造的激勵與公眾對智力創造的使用與需求的平衡。

3、知識產權中私人利益與公***利益的平衡。

知識產權中的私人利益是不言而喻的。知識產權中的私人利益表現為通過被賦予專有權,知識產權人可以憑著對智力創造的獨占而獲得精神和經濟上的利益。現代各國的知識產權法無不對知識產權人的專有權作出盡量周全的規定。知識產權制度的重要目的,也在於保護知識所有者的知識產權。並且,近些年來,這種專有權有不斷擴張的趨勢。以我國新修改的幾部知識產權專門法律——《專利法》、《著作權法》和《商標法》為例,壹個重要的特點是強化了對權利的保護。這種強化有利於更好地實現知識產權人的私人利益。不過,在自我利益市場知識產權私人利益可能的膨脹已引起壹些學者的擔憂。知識產權人的利益只是知識產權利益平衡機制的壹端——知識產權中還存在著公***利益。知識產權中私人利益的過度膨脹可能會損害公***利益,使知識產權制度的公***目標無從實現。從利益平衡論的角度看,知識產權制度也試圖在激勵功能和知識產權法的分配之間,在公***和私人利益之間確立壹個精妙的平衡。

進壹步說,知識產權法盡管在總體上屬於“私法”性質,但都有公***利益目標,只是在不同的知識產權專門法律中有所不同而已。如在著作權法中表現為,增進知識的學習、促進文化和科學的進步,以及方便接近信息和信息的流動。在專利法中表現為,信息的交流和接近技術與信息,最終促進科學技術進步。沒有對公***利益的保障,知識產權的立法宗旨將無從實現。因此,在知識產權中,主要的公***利益也是應該受到鼓勵的。建立在對公***利益的維護上的對創造者和傳播者的保護將是實現知識產權中私人利益與公***利益平衡的主要機制。

三、知識產權利益平衡原則的作用及意義

由於知識產權是壹種專有權、壟斷權。這種壟斷權的授予無論是從智力創造的勞動學說,還是從智力產品的人格屬性或者激勵主義層面都具有充分的正當性。然而,知識產權的客體——知識產品(或稱為智力產品)具有無形性、繼承性的特點,從而使之也具有公***商品的屬性。換而言之,社會公眾對其也有合法的需求。知識產權法的壹個主要目標是實現創造性表達的最大化。該法律通過創造者對其勞動果實的權利和未來的創造者自由表達的權利之問探尋壹個適當的平衡,並試圖實現這樣的目標。缺少知識產權的保護將會減少對於創造的激勵;而創造壟斷權的過度的保護會超過創造性表達的原目的。這樣壹來,立法者在進行知識產權立法時,必須考慮兩個問題:第壹,立法能夠在多大的程度上激勵創造者並在多大的程度上使公眾獲得利益;第二,在多大的程度上壟斷權的授予會損害公眾。這種壟斷權的授予,在適當的條件下,賦予公眾壹個利益,該利益超過了臨時的壟斷帶來的弊端。例如,著作權法就提供了兩種機制,通過這兩種機制著作權所有人的權利可以獲得保護,而不會損害公眾接近信息。這些設計的第壹個方面是,在具有著作權性的表達和不具有著作權性的思想與事實之間做了明顯的區分。壹方面,作品中的思想不具有著作權性,主張保護思想會因為阻礙了信息的傳播而減緩社會效用。另壹方面,思想的表達受著作權保護,通過這種保護,著作權法為作者的權利提供了基本的保障。第二個方面是確保公眾需要利用信息和作者對於原創物的壟斷之間的壹個適當的平衡的手段。

知識產權制度中的知識產權人對智力產品的壟斷和社會公眾對其的合法需求構成了矛盾的兩個方面。這種矛盾始終存在,知識產權制度從設計(立法)到實施都體現丁這種矛盾的彼此消長。為了實現知識產權制度的宗旨、功能,確立平衡原則具有關鍵的意義。否則,要麽是知識產權權利過大,損害了公眾接近和利用智力產品的權利和利益,從而使知識產權制度的根本目的—壹通過對智力產品提供充分的保護,激勵對社會有益的創造性智力產品的生產,同時有利於廣泛傳播這種知識產品,從而為社會的文明進步提供法律上的保障—壹無從實現;或者要麽是損害知識產權權的利益,使智力產品生產的原動力不足,同樣使知識產權制度的目的不能實現。

從國外幾百年來知識產權立法的軌跡看,壹方面,知識產權人的權利隨著新技術的發展而在不斷的擴張,另壹方面則是公眾信息自由的範圍也在逐漸擴大。圍繞著立法設計和實施,在背後作為壹個根本的指導原則在起作用的實際上是利益、平衡的原則。當然,我們並不否認在壹般的法律中同樣存在這種原則,甚至它被作為壹種重要的法律解釋方法論。然而,在知識產權法律制度中,利益平衡之特色較之其他的部門法可能要強得多。這主要是由於以下幾個原因所致的:(1)對於壹種權利明確被法律賦予專有權,這在其他法律中不多見;並且,在知識產權法中,必須解決好這種專有權的範圍、限度—壹法律上體現為對知識產權的權利限制、時間性和地域性等,以及公眾可以自由或有限地接近的領域和程度;(2)知識產權制度的根本目的決定了其立法設計必須圍繞專有權的分配和公有領域的設定、專有權和公眾權利的合理、公平配置展開;(3)隨著社會的發展,知識產權專有權在不斷地膨脹,而社會公眾對智力產品的合理需求壹樣在不斷擴大,兩者始終處於矛盾的對立和統壹之中,需要不斷修改立法來加以完善;(4)在知識產權司法實踐中,利益、平衡原則被用於指導司法實踐。

利益平衡論圍繞知識產權的專有性與社會對智力產品的合法需求這對矛盾,探討利益平衡原則在知識產權制度中的正當性和合理性,以及通過剖析知識產權中所涉及的各種權利的配置和利益的分配,試圖提出壹個以利益平衡原則為基礎和核心的知識產權制度的理論框架和體系。應當說,這壹思路和理論構建在知識產權法理論意義上是值得充分重視的。這裏先從信息的生產、控制和信息自由、對信息的接近之間的關系初步闡述這種平衡論的思想,然後再提煉這種思想的壹些實質性的原則。我們可以看出,利益平衡確實可以作為認知知識產權制度的壹種方法論。

知識產權制度是壹種典型的利益平衡機制。利益平衡機制的構建兼顧了知識產權人的專有權和社會公眾的自由接近信息的利益,最終使得知識產權制度通過對信息接近的有限的抑制,擴張了信息的總量,為更大程度的信息自由提供了保障。從權利的自由度看,在知識產權領域中,社會在權利界定與分配上實行的是“專有區域”與“自由區域”的分野。所謂專有區域,是指知識產品創造者獨占的領域,在專有領域中,他人使用知識產品壹般既要征得權利人的同意也要向其付酬,在另外壹些情況下(如法定許可、強制許可),雖然不需要征得許可,但是要向權利人付酬。所謂自由區域,是指對知識產品的使用,既不需要征得許可,也不需要向權利人付酬。著作權制度中的合理使用原則就是這方面比較典型的例子。專有區域的設立,可以為智力創造者從事智力產品生產提供足夠的激勵,在經濟學上講是有效益的。自由區域的設立則在不損告智力創造者的利益的前提下促進的信息的傳播和利用也是有效益的。這種專有區域與自由區域的分配,實際上反映了知識產權人和知識產品的使用人利益的平衡問題。

四、結語

知識產權法是壹種激勵知識創造,促進利技、經濟發展和文化進步的重要法律制度。社會的發展需要豐富多樣的知識產品。賦予知識產品的創造者對知識產品的專有權是激勵知識產品生產的重要法律機制。然而,知識產權法這種產權制度的運行是有代價的,這表現為專有權的授予限制了知識和信息的自由流動。為此,需要在知識專有權和知識***享權之間進行利益平衡,以最大限度地增進社會的整體福利。在幾百年的知識產權立法設計和司法實踐中,人們逐漸發現,利益平衡原則作為壹項根本的指導原則起著實質性的作用。從國外知識產權立法與司法實踐來看,知識產權法中利益、平衡原則通過司法實踐得到了發展,回過頭來又明確地用於指導司法實踐和立法的修改與完善。國內外學者對知識產權法中利益平衡原則與機制越來越達成***識。在知識產權法的整個歷史發展過程中,利益、平衡始終是知識產權法發展的主旋律。知識產權在歷史上總的趨勢是不斷擴張,這種擴張的背後也是利益、平衡機制在起作用。在當代的知識產權立法和知識產權國際公約中,利益、平衡依然是知識產權法的重心。正是基於此,我們不得不承認利益平衡是知識產權的理論基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