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對方公司的商標已授權或轉讓到生產商品公司名下是可以使用的;
同壹件商品上可以使用兩個以上的註冊商標。《商標法》第四條規定: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其生產、制造、加工、揀選或者經銷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務項目),需要取得商標專用權的,應當向國家商標局申請商品(或服務)商標註冊。《商標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七條規定:
使用註冊商標,可以在商品、商品包裝、說明書或者其他附著物上標明“註冊商標”或者註冊標記。也就是說《商標法》和《商標法實施條例》對同壹件商品使用兩個以上的註冊商標並沒有作出不允許的禁止性規定。因此,法律法規沒有禁止的,並且這種使用不違反商標法的立法精神,就應該是允許的。如大家看到的:
企業在壹件商品使用兩個以上的註冊商標,壹般都是以主、副商標的形式配合使用。主、副商標的使用是企業的商標使用策略,即在主商標不變的情況下,每推出壹種新產品或新型號還另外使用壹個商標,如“海爾小公主”洗衣機、“海爾畫王子”冰箱、“大眾桑塔納”、“大眾高爾”汽車等。其“海爾”、“大眾”是企業的主商標,而“小公主”、“畫王子”、“桑塔納”、“高爾”‘則可視為副商標。由於主商標的知名度較高,能使消費者較容易接受和認可使用副商標的商品。再如五糧液集團的“京”酒、“瀏陽河”酒,劍南春集團的“金劍南”、“銀劍南”酒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