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誰繳納資產收購稅?

股權購買是指壹個企業購買另壹個企業的股權,以控制被收購企業的交易。收購企業支付的對價形式包括股權支付、非股權支付或兩者的結合。資產收購和股權收購的稅收怎麽樣?為了幫助您更好地了解相關法律知識,我們整理了相關內容。讓我們來看看。

壹、資產收購稅和股權收購稅

(1)交易類型的定義

因為不同的交易方式適用不同的稅收政策,所以首先要區分重組交易的類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重組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若幹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59號,以下簡稱“59號文”),企業重組是指在日常經營活動之外發生法律結構或經濟結構重大變化的交易,包括企業法律形式變更、債務重組、股權收購等。

股權購買是指壹個企業購買另壹個企業的股權,以控制被收購企業的交易。收購企業支付的對價形式包括股權支付、非股權支付或兩者的結合。

資產收購,是指壹家企業購買另壹家企業的實質性經營性資產的交易。受讓方支付的對價形式包括股權支付和非股權支付(二)主要稅費。

股權收購的收購方納銳是股權的轉讓方和受讓方:股權的轉讓方必須繳納所得稅和印花稅;股權受讓方需繳納印花稅(非上市公司股權轉讓)。

資產收購的納稅人為轉讓方和受讓方:轉讓方需繳納所得稅、營業稅、土地增值稅、印花稅、增值稅;資產受讓方應繳納契稅和印花稅。

讓我們按類別介紹壹下稅收:

1,所得稅-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

(1)企業所得稅

企業所得稅是指中國境內的企業(包括居民企業和非居民企業)和其他有收入的組織對其生產經營所得征收的壹種所得稅。

我國企業重組所得稅制度的理論核心在於企業重組的經濟本質理論,該理論由股東權益的連續性規則、經營的連續性規則和合理商業目的規則三個規則支撐。根據這三條規則,稅法給予企業不同的稅務處理,即59號文規定的壹般稅務處理(應稅重組處理)和特殊稅務處理(免稅/遞延納稅處理)。

59號文、《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推進企業所得稅處理的通知》(財稅[2014]109號)、《企業重組企業所得稅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第4號,2010)均對壹般稅務處理和特殊稅務處理做了詳細規定。

在壹般稅務處理中,轉讓方應確認股權和資產轉讓的利得或損失。購買方購買的股權或資產的計稅基礎應當以公允價值為基礎確定。實踐中,大多是以評估機構做出的評估結果為依據。

企業重組符合下列條件的,適用特殊稅務處理規定:

1具有合理的商業目的,其主要目的不是減少、免除或延遲繳納稅款;

2.收購企業購買的股權/受讓企業收購的資產比例不低於被收購/轉讓企業全部股權/資產的50%;

3.企業重組後65,438+02個月內不會改變重組資產原有的實質性經營活動;

4 .收購時股權支付金額不低於交易支付總額的85%;

5.企業重組時已取得股權支付的原大股東,在重組後12個月內不得轉讓所取得的股權。

(2)個人所得稅

股權轉讓方為自然人的,應繳納個人所得稅。根據個人所得稅法(2011修正案),財產轉讓所得,包括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財產租賃所得、財產轉讓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應當繳納個人所得稅;適用20%的比例稅率。股權轉讓收入減去股權原值和合理費用後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2.流轉稅-增值稅和營業稅

股權收購和資產收購時,轉讓方的資產應當並入受讓方。在實踐中,許多企業容易出現增值稅和營業稅的多繳少繳等稅收風險。

(1)增值稅

對於轉讓方,《增值稅暫行條例》(2016修訂)第壹條規定,在中國境內銷售貨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及進口貨物的單位和個人,為增值稅的納稅人。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修訂2011)《增值稅暫行條例》(修訂2016)第壹條所稱貨物,是指有形資產。

因此,股權收購中的股權轉讓不屬於增值稅征收範圍。資產收購中,轉讓方將商品、固定資產等實質性經營性資產轉讓給受讓方,無論受讓方以貨幣性資產還是非貨幣性資產的形式支付對價,都屬於銷售商品的行為,轉讓方應當繳納增值稅。

需要註意的是,在資產收購中,轉入方以非貨幣性資產形式支付對價的,轉入方也應當將非貨幣性資產涉及的存貨、固定資產作為銷售商品的行為,計算繳納增值稅。

但是,在增值稅的處理上也有特殊的問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納稅人資產重組有關增值稅問題的公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第113號),納稅人通過合並、分立、出售、置換等方式,向其他單位和個人轉讓全部或者部分實物資產及其關聯的債權、負債和勞務。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第66號(2013)《關於納稅人資產重組有關增值稅問題的公告》,在資產重組過程中,納稅人將全部或部分實物資產及其關聯債權債務進行多次轉讓,最終受讓方與勞動力接收方為同壹單位和個人的,對多次轉讓的貨物不征收增值稅。因此,在取得資產時,如果轉讓方除了轉讓資產本身之外,還轉讓了與資產相關的債權、債務和勞務,此時企業出售的被視為企業合並,而不是單純的資產,不屬於增值稅征稅範圍,即使多次轉讓也不征收增值稅。

(2)營業稅

根據《營業稅暫行條例》,在中國境內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的單位和個人,為營業稅的納稅人,應當繳納營業稅。

在股權收購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股權轉讓營業稅的通知》(財稅[2002]191號),股權轉讓不征收營業稅。

資產收購中,轉讓方將無形資產和不動產轉讓給受讓方,無論受讓方以貨幣資產還是非貨幣資產形式支付對價,轉讓方都要計算繳納營業稅。如果受讓方的支付對價是以非貨幣性資產的形式,受讓方的無形資產和非貨幣性資產中涉及的不動產也應視為轉讓,需要繳納營業稅。

同樣,資產收購的營業稅也涉及特殊事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納稅人資產重組有關營業稅問題的公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第511號),納稅人通過合並、分立、出售、置換等方式,將全部或部分實物資產及其關聯的債權、債務、勞務轉讓給其他單位,

同時需要註意的是,自2065438年8月1日起,隨著“營改增”試點範圍擴大至全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進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65 438+06]36號)規定,銷售勞務、無形資產或不動產應征收增值稅。企業將無形資產和不動產換成貨幣,投資入股等。,不再征收營業稅,而是改征增值稅。但在資產重組過程中,通過合並、分立、出售、置換等方式將全部或部分實物資產及其關聯的債權、負債和勞務轉移給其他單位和個人的,涉及的不動產和土地使用權轉讓不征收增值稅。

3.資源稅-土地增值稅

根據《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修訂2011),資產轉讓方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地上建築物及其附著物並取得收入的,應當就其取得的增值額繳納土地增值稅。土地增值稅實行四級累進稅率。《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以股權轉讓名義轉讓房地產征收土地增值稅問題的批復》(國〔2000〕687號)規定,轉讓100%股權的,股權形式的資產主要為土地使用權、地上建築物及附著物,按照實質重於形式的原則,應繳納土地增值稅。

4.財產稅-契稅

根據《契稅暫行條例》規定,在中國境內轉讓土地、房屋所有權的單位和個人為契稅納稅人,應當繳納契稅。契稅稅率3-5%。資產收購中,受讓方轉讓的資產包括房屋、土地使用權的,受讓方按照交易價格的3%-5%繳納契稅。

5.行為稅-印花稅

根據《印花稅暫行條例》(修訂2011),在我國境內設立和領取應稅憑證的單位和個人為印花稅的納稅人,應當繳納印花稅。應稅憑證包括:

(1)購銷、加工合同、建設工程合同、財產租賃、貨物運輸、倉儲、貸款、財產保險、技術合同或具有合同性質的文件;

(二)產權轉讓;

(3)業務書籍;

(4)權利和許可;

(五)財政部確定的其他稅收憑證。股權收購和資產收購都涉及印花稅,可能涉及印花稅的憑證主要有(1)、(2)、(4)項。

第二,資產收購和股權收購

(壹)主體和客體不同

股權收購的主體是收購公司和目標公司的股東,客體是目標公司的股權。資產收購的主體是收購公司和目標公司,客體是目標公司的資產。

(二)債務風險差異

股權收購後,收購公司成為目標公司的控股股東,收購公司僅承擔出資範圍內的責任,目標公司原有債務仍由目標公司承擔。但由於目標公司原有債務對未來股東收益影響較大,收購公司在股權收購前必須對目標公司的債務狀況進行調查。目標公司的或有負債在收購時往往是不可預測的,因此股權收購存在壹定的債務風險。

在資產收購中,資產的債權債務壹般是清晰的,除了壹些法律責任,比如環保、員工安置等,基本不存在或有負債的問題。所以收購公司只要關註資產本身的債權債務,基本可以控制收購風險。

(3)稅收差異

在股票收購中,納稅人是收購公司和目標公司的股東,與目標公司無關。除合同印花稅外,根據《關於企業股權投資業務若幹所得稅問題的通知》,目標公司股東轉讓股權所得可繳納所得稅。

在資產收購中,納稅人是收購公司,也是目標公司本身。根據標的資產的不同,納稅人需要繳納不同的稅款,主要包括增值稅、營業稅、所得稅、契稅和印花稅。

(D)政府批準的差異

由於目標企業性質不同,政府監管程度差異很大。不涉及收購國有股或上市公司股份的,審批部門僅為外經貿主管部門及其地方授權部門。審批要點是外商投資是否符合我國利用外資政策,能否享受或繼續享受外商投資企業相關優惠待遇。涉及國有股的,審批部門還包括負責國有股管理的部門及其地方授權部門。審批要點是股權轉讓價格是否公允,國有資產是否流失。對於上市公司的股票,審批部門還包括中國證監會。審批要點是上市公司是否仍符合上市條件,是否損害其他股東利益,是否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對於資產收購,由於目標企業性質不同,政府監管程度也不同。對於標的企業為外商投資企業,我國沒有明確的法律法規要求外商投資企業資產轉讓須經審批機關審批。但設立外商投資企業,需要審批項目建議書和可行性研究報告,並在項目建議書和可行性研究報告中明確經營規模和範圍。資產轉讓後外商投資企業經營範圍或內容發生變化的,是否需要審批?《外商投資企業境內投資暫行規定》第13條明確規定“外商投資企業以其固定資產投資改變原有經營規模或內容的,應當在投資前向原審批機關申請並取得同意”。由於《暫行規定》僅適用於外商投資企業的投資,而不直接適用於外商投資企業的資產轉讓,因此可以認為就現有規定而言,外商投資企業的資產轉讓不需要審批。此外,轉讓資產屬於已享受進口設備減免稅優惠待遇且仍在海關監管期限內的機器設備的,根據《外商投資企業進出口貨物監管免稅辦法》的規定,需先取得海關許可並繳納關稅後方可轉讓。對於目標企業為國有企業的,資產購買價格壹般應由政府審核批準。上市公司重大資產變更還應當按照《關於上市公司重大購買、出售、置換資產若幹問題的通知》的規定,報證監會批準。

值得註意的是,我國並沒有統壹的反壟斷法來規範公司的收購行為。不久前生效的《利用外資改組國有企業暫行規定》第九條原則上規定,國務院經貿主管部門有權“在審批可能導致市場壟斷、妨礙公平競爭的事項前,組織聽證”。但由於《外資重組國有企業暫行規定》僅適用於外資收購國有企業,政府對其他企業的收購行為沒有明確的反壟斷審查法律依據。

第三方權益影響的差異

在股票購買中,最有影響力的是目標公司的其他股東。根據《公司法》規定,股權轉讓必須經半數以上股東同意,其他股東有優先受讓權。此外,根據我國《合資企業法》規定,“合資壹方向第三方轉讓其全部或部分股權的,必須征得合資另壹方的同意”,因此股權收購可能受制於目標公司的其他股東。

在資產收購中,對資產擁有壹定權利的人是最有影響力的,如擔保人、抵押權人、商標權人、專利權人和承租人。轉讓這些財產,必須征得有關權利人的同意,或者履行對有關權利人的義務。

第三,資產收購與股權收購的區別

(壹)兩者的主體和客體不同。

股權收購的主體是收購公司和目標公司的股東,客體是目標公司的股權。資產收購的主體是收購公司和目標公司,客體是目標公司的資產。

(B)兩者的責任不同。

在股份購買模式下,收購公司成為目標公司的股東,收購公司只承擔出資範圍內的責任,目標公司原有債務仍由目標公司承擔。因為目標公司原有債務對未來股東收益影響很大,股權收購前,收購公司必須對目標公司的債務狀況進行調查。M&A公司壹般會聘請設計師、律師等專業中介機構對目標公司進行盡職調查,在股權轉讓協議中規避目標公司的潛在債務風險。

在公司資產收購中,資產收購後,目標公司原有債務仍由其承擔,基本不存在或有負債的問題。但資產的取得可能受到其他產權設定權的限制,因此資產的取得對收購公司而言存在其他產權等壹定的實現風險。

(3)兩者在稅收上存在差異。

在股票收購中,納稅人是收購公司和目標公司的股東,與目標公司無關。除印花稅外,目標公司股東可能因股權轉讓繳納企業或個人所得稅。

在資產收購中,納稅人是收購公司,也是目標公司本身。根據標的資產的不同,納稅人需要繳納不同的稅款,主要包括增值稅、營業稅、所得稅、契稅和印花稅。

(四)收購對象和變更程序不同。

股權收購的對象是目標公司的股權,而資產收購的對象是目標公司的資產。因股東變更,股權收購需辦理工商變更手續,資產收購無需辦理工商變更手續。但如果收購的資產中有不動產,則必須辦理不動產過戶手續。

相關證照轉讓後果的差異。在資產轉讓的情況下,受讓方通常無法直接獲得目標公司的資質和牌照。在股權收購中,壹般情況下,收購方自然可以獲得目標公司的原始牌照。

(5)受到第三方的不同影響。

在股票購買中,最有影響力的是目標公司的其他股東。股權收購必須經目標公司半數以上股東同意,其他股東有優先受讓權。對於外商投資企業,必須征得其他合資企業的同意。因此,股權收購可能會受制於目標公司的其他股東。

在資產收購中,對資產擁有壹定權利的人是最有影響力的,如擔保人、抵押權人、商標權人、專利權人和承租人。轉讓這些財產,必須征得有關權利人的同意,或者履行對有關權利人的義務。

以上是為您介紹的資產收購和股權收購稅收的相關內容。股權收購是指壹個企業購買另壹個企業的股權,以控制被收購企業的交易。收購企業支付的對價形式包括股權支付、非股權支付或兩者的結合。有問題可以咨詢律師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