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復審的要在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復審後如果被異議人對商標評審委員會的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法律依據
《商標法》第三十五條,商標局做出不予註冊決定,被異議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復審。
商標評審委員會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十二個月內做出復審決定,並書面通知異議人和被異議人。
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準,可以延長六個月。被異議人對商標評審委員會的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