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侵犯商標權引起糾紛,有3種解決方式:1.當事人協商解決,商標註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向法院提起訴訟,或請求相關行政主管部門處理。在我國,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有權認定侵權行為,並采取執法措施責令停止侵權行為,沒收、銷毀侵權商品和專門用於制造侵權商品、偽造註冊商標標識的工具,並可處以罰款。2.當事人不服責令其停止侵權的行政處理決定,可依法提起訴訟;侵權人期滿不起訴又不履行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通過行政機關解決侵犯商標權的糾紛在程序上比較簡單,且從制止侵權行為的目的來看也是有效的,但是被侵權人不可能通過這種行政查處得到民事賠償。3.發生侵權時被侵權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侵權訴訟,訴訟是最終的解決途徑。即使經過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處理的案件,當事人不服的仍可向人民法院起訴,通過司法途徑提出各種民事救濟請求。
法律依據
《商標法》
第六十條有本法第五十七條所列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行為之壹,引起糾紛的,由當事人協商解決;不願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商標註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也可以請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