戰國之初,魏文侯重用李悝開展變法運動,改革政治,興修水利,發展封建經濟;並同時聯合趙、韓兩國,積極對外進行集體擴張,北滅中山,西取秦河西之地,給秦國構成致命威脅。文侯死後,其子武侯即位,然而對於秦國而言,來源魏國的威脅並沒有隨著文侯的死而消失,據《吳子》記載:武侯時期,秦國曾起傾國之兵伐魏,而吳起僅以武卒五萬,兼車五百乘,騎三千匹,於河西大破秦五十萬之眾,這次“以壹勝十”的經典戰役深深地震撼了秦人的心靈,也使得秦人第壹次認識到秦-魏的實力已不在處於同壹層次,其間的差距是全方位的,並不僅僅修道保法那麽簡單,秦國若想在戰國的風雨中繼續存活下去,必須進行壹次全新的嘗試。
公元前384年,秦獻公即位,決心對秦國軍政體制進行徹底的改革,便廣招天下賢士以求興邦之策。衛人商鞅少好刑名之學,受李悝、吳起等人影響專研以法治國之術,應秦孝公求賢令入秦,並說服秦孝公變法圖強。商鞅所定的秦律不是壹兩條律令所能概括的,它是壹套來源於魏國律令而又有所改進的律法,具體的內容如今已無從知曉。但《史記·商君列傳》記載這次變法的內容主體:商鞅任秦左庶長之時,“令民為什伍,而相牧司連坐。不告奸者腰斬,告奸者與斬敵首同賞,匿奸者與降敵同罰。民有二男以上不分異者,倍其賦。有軍功者,各以率受上爵;為私鬥者,各以輕重被刑大小。僇力本業,耕織致粟帛多者復其身。事末利及怠而貧者,舉以為收孥。宗室非有軍功論,不得為屬籍。明尊卑爵秩等級,各以差次名田宅,臣妾衣服以家次。有功者顯榮,無功者雖富無所芬華。令民父子兄弟同室內息者為禁。而集小鄉邑聚為縣,置令、丞,凡三十壹縣。為田開阡陌封疆,而賦稅平。平鬥桶權衡丈尺。”從上述這段文字中,我們不難看出商鞅變法的主旨就是立“耕戰”為國策,建立郡縣制,勵軍功,實行二十等爵制,徹底廢除了舊世卿世祿制,根據個人軍功的大小授予爵位,官吏須從有軍功爵的人中選用。
商鞅深知此次變法的力度是史所未有的,恐秦國上下對其可信性產生懷疑,延緩變法進行,為消除顧慮,盡快打開局面,其進行了兩項權術表演。其壹,變法之前,商鞅派人將壹根三丈之木放於鬧市,下令:“誰能把木頭移至北門,可獲十金”,老百姓紛紛來看,但都心存疑慮,無人去搬;隨後商鞅把賞金加至五十金。果然有壹人將木頭扛起,搬到北門。商鞅如數地兌現自己的承諾,在臣民中確立了自己的信用。其二,新法推行後,秦太子犯法,商鞅剛正不阿,令太子的兩位師傅公子虔和公孫賈代為受罰,此舉使得貴族、大臣等都不敢再觸犯新法,同時在秦民中也樹立了自身不可動搖的威信。
商鞅變法十年,秦國道不拾遺,山無盜賊,家給人足,迅速崛起於華夏之西陲,同時,由於新法推崇戰功,秦人的血性被最大限度地調動起來,軍隊戰鬥力空前提高。此後,秦國在對外戰爭中,國力進壹步增強,從而扭轉了長期以來被動落後的局面。戰國也由此進入秦人的時代,壹個全新的格局即將到來。
商鞅所頒布的新法是壹種軍政合壹的新型國家法律體系,其高明之處在於緊緊抓住了封建國家的兩大主題,對內促進農耕,以農為本發展生產;對外發動戰爭,以戰養戰拓土開疆。沒有強大的農耕,沒有充足的軍糧作為保證,國家的軍事實力是虛浮的,取得壹兩場戰爭的勝利是可能的,但要想長期稱雄於諸侯是絕對不夠的,更不用說統壹華夏了。眾所周知,軍隊的戰鬥力與士兵的積極性是密不可分,新法徹底打破了傳統力量的束縛,在秦國建立了壹套完成的軍事激勵體制,使戰功成為維系家族榮耀和提高社會地位的唯壹途徑,最大限度地調動了秦人的作戰積極性。而連接“耕”與“戰”的紐帶就是強大而穩固的法制體系,這就充分地保證了社會的公平。當時,秦人若想在國內取得好的社會地位、贏得世人尊重,只有兩個事情可做,壹是從軍為伍,二是投身農業生產,如此就使得國內最優秀的人才均集中於軍、農兩個領域,致使秦國核心力量得到最直接的發展,綜合國力飛速提升。此外,商鞅的成功並不是歷史的偶然,筆者認為其原因主要有三點:其壹,秦國君權強大,雖然在春秋戰國之交也出現過壹些類似於列國的內部鬥爭,但秦國的君權仍是不可撼動的,秦孝公完全有能力發動壹次自上而下的體制革命,這就為變法打下了堅實的政治保證。其二,商鞅自身取信於民的態度,“人無信不立”,自古以來,政治家們均將“信”視作稱雄亂世的權術手段,開創盛世的政治基礎。“小信成則大信立,明主基於信”,自變法之初,商鞅就非常註重對於自身威信的培養,從徙木小事做起,由小及大,逐步樹立信用,取信於民,並嚴懲觸犯法律的太子,彰顯執法之公平,為新法贏得了廣泛的群眾基礎。其三,秦文化的自身特點,秦國地處中原文化和戎狄文化的交匯處,生存條件惡略,特定的地理環境鑄就了秦文化兼容並包的鮮明特征。秦人從來不拘泥於自身文化的束縛,對外來的壹切有利因素不具有排斥性,不僅積極吸收了來源於周朝先進文明,而且還在不斷與戎族的交往與鬥爭中,融入了戎族的功利主義因素和君民壹體的樸實作風,這些都為商鞅變法的成功打下了良好的文化基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