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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告主目標的特征

(1)商標是用在商品或服務上的標記,不能與商品或服務分離,附著在商品或服務上。

(2)商標是區別於他人商品或服務的標誌,具有特別顯著的區分功能,便於消費者識別。商標的構成是壹種藝術創造。

(3)商標是由文字、圖形、字母、數字、立體符號和顏色以及上述要素的組合構成的視覺符號。

(4)商標具有排他性。註冊商標的所有人享有其商標的專用權,受法律保護。未經商標所有人許可,任何人不得擅自使用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否則將構成侵犯註冊商標所有人的商標專用權,並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5)商標是有價值的無形資產。商標的價值可以通過評估來確定。商標可以有償轉讓,經商標所有人同意,他人可以使用。

(6)商標是商品信息的載體,是參與市場競爭的工具。商標的知名度越高,其商品或服務的競爭力就越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