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霓虹燈應設置在建(構)築物的相應位置,並嚴格控制音量,與建(構)築物相協調;
(2)同壹建(構)築物上設置的霓虹燈和門匾,其高度、媒體形式、造型、規格、色彩應當協調;
(三)內容健康,書寫規範,字跡清晰,圖案和燈光顯示完整醒目;
(四)獨立支撐霓虹燈不得占用盲道和人行道;
(五)符合安全、環保和節能的要求;
(六)明確開關使用時間,找到相應的負責人對其進行妥善維護。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四十九條。商標註冊人在使用註冊商標過程中,自行變更其註冊商標、名稱、地址或者其他註冊事項的,由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商標局撤銷其註冊商標。註冊商標成為其核準使用的商品通用名稱或者無正當理由連續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單位或者個人都可以向商標局申請撤銷該註冊商標。商標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九個月內作出決定。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準,可以延長三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