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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南省文山壯族苗族自治州文山三七開發條例

第壹條為保證文山三七原產地產品質量和特色,促進文山三七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所稱文山三七,是指在國家批準的文山三七地理標誌產品保護範圍內(即自治州行政區域內),其種植技術和初加工產品符合文山三七(以下簡稱三七)國家標準的三七。第三自治州三七發展堅持保護原產地域產品和鼓勵三七產業發展相結合,科學管理,加強服務,把三七培育成重要產業。第四條在自治州行政區域內從事三七種植、加工、貿易、科研、管理和中介服務等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本條例。第五條自治州、縣人民政府三七行政主管部門負責三七的管理和服務工作。主要職責是:

(壹)宣傳和執行有關法律、法規和本條例;

(二)組織編制和實施三七發展規劃;

(三)申請使用三七產品專用標誌的;

(四)組織協調三七質量管理工作;

(五)發布三七市場信息;

(六)建立三七數據檔案;

(七)行使本條例規定的行政處罰權。第六條自治州、縣發展改革、財政、經委、農業、科技、食品藥品監督、質量監督、工商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三七發展的相關管理服務工作。第七條自治州、縣人民政府應當制定優惠政策,鼓勵自治州內外的單位和個人投資發展三七產業。第八條自治州、縣人民政府應當將三七發展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合理布局三七種植區域,推進三七集約化種植管理。第九條自治州、縣人民政府應當設立三七產業發展專項資金,列入本級年度財政預算,並隨著經濟發展逐年增加。

三七產業發展專項資金主要用於科學研究、科技培訓、企業扶持和獎勵。第十條自治州、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三七公益宣傳,支持三七文化研究和三七產品宣傳推廣。

每年4月1是文山三七節。第十壹條自治州、縣人民政府鼓勵單位和個人建立三七種植基地,按照三七產品國家質量標準規範種植。第十二條自治州、縣人民政府應當依法保護三七種質資源。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收集或者經營種質資源。第十三條自治州、縣人民政府應當保護三七生產經營者按照國家三七標準、三七地理標誌保護標誌和三七證明商標規範進行的三七生產經營活動,維護其合法權益。第十四條自治州、縣人民政府應當保護三七的知識產權,鼓勵壹切經濟組織和個人進行技術創新,開發具有自主知識產權的三七藥品、食品和化妝品。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使用工業滑石粉、石蠟等對人體有害的添加劑和非食用色素加工三七。第十五條自治州、縣人民政府加強三七交易市場的建設和管理。

在自治州內交易的三七應當經檢驗合格,獲得三七地理標誌產品保護標誌和三七證明商標。

禁止交易有病或假冒的三七。第十六條自治州人民政府建立三七工業園區,改善投資環境,提供優質服務。第十七條自治州、縣人民政府重視三七科學研究,支持科研單位、高等院校和三七企業開展技術交流與合作,促進科技成果的推廣應用。第十八條自治州、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三七種植、經營、科研、管理和中介服務等人才的培養,加強三七專業人才的引進和使用,建立適應三七產業發展的人才隊伍。第十九條三七生產經營者可以依法成立三七協會、三七農業合作社等行業組織,增強自律、自我管理、自我服務、自我發展的能力。第二十條自治州、縣人民政府應當對發展三七產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或者獎勵。第二十壹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有關行政管理部門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壹)違反第十二條規定,非法采集和經營三七資源的,由三七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並處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二)違反第十四條第二款規定,使用工業滑石粉、石蠟等對人體有害的添加劑和非食用色素加工三七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加工的產品,並處產品貨值金額三倍以下的罰款;

(三)違反第十五條第二款規定,未取得三七地理標誌產品保護標誌和三七商標的,由三七行政主管部門責令辦理相關手續,逾期不辦理的,責令停止交易,對個人處以1000元罰款,對單位處以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四)違反第十五條第三款規定,交易病害和假冒偽劣三七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沒收所交易的商品和違法所得。交易病害三七的,並處1000元罰款;交易假冒偽劣三七的,處以違法所得壹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