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淵源的含義
法律淵源,又稱?法律淵源?還是?法律的起源?它的詞源來自羅馬法?Fontsjuris?,也就是說?法律的來源?。通常是指法律的形式淵源,即創造法律規範的方式和外在表現形式,即法律規範效力的來源。
第二,法律淵源的分類
法律的正式淵源和非正式淵源是根據它們是否在國家制定的法律文件中以條款的明確形式表達出來而劃分的。
(1)法律的正式淵源是指可以從國家制定的規範性法律文件中的明文規定中獲得的那些淵源,如成文法、習慣法、判例法、國際條約等。
(2)非正式的法律淵源是指那些具有法律意義的、尚未在正式法律中得到權威性體現的規範和概念,如正義標準、理性原則、公共政策、習慣和理論等。
三、當代中國的法律淵源
當代中國的法律淵源主要是以憲法為核心的各種成文法,包括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民族自治條例、經濟特區法規、國際條約和國際慣例。
1.組成
憲法是每個民主國家最根本的法律淵源,其法律地位和效力是最高的。它是國家最高權力的象征或標誌,憲法的權威直接來自人民。
我國憲法規定了當代中國的社會、經濟、政治的根本制度,各種基本方針、政策,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主要國家機關的組成和職權等。,涉及社會生活各個領域最根本、最重要的方面,而民法等壹般法律只規定社會或國家生活的壹個方面。
2.法律
對法律的理解有廣義和狹義兩種。廣義上,法律是指壹切規範性文件;狹義上僅指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規範性文件。我們這裏只用狹義。在當代中國的法律淵源中,法律的地位和效力僅次於憲法。
法律因制定主體不同可分為兩類:壹類是基本法,即全國人大制定和修改的刑事、民事和國家法律。
機構等方面的規範性文件,如刑法、刑事訴訟法等;另壹種是基本法以外的其他法律,即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定和修改的規範性文件,如文物保護法、商標法等。
3.行政法規
行政法規是指國務院作為國家最高行政機關制定的規範性文件,其法律地位和效力僅次於憲法和法律。國務院發布的規範性決定和命令也是法律淵源之壹。目前,中國的行政法規數量遠遠超過全國人大和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定的法律數量。
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不得同憲法和法律相抵觸。因此,全國人大常委會有權撤銷國務院制定的與憲法和法律相抵觸的行政法規、決定和命令。
4.地方法規
地方性法規是在本行政區域內具有法律效力的規範性文件,由壹定的地方國家權力機關根據本行政區域的具體情況和實際需要制定。根據憲法、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和立法法,省、自治區、直轄市、省級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經濟特區所在地的市和經國務院批準的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有權制定地方性法規。此外,地方各級國家權力機關及其常設機關和執行機關作出的具有規範性的決定、命令和決議,也是本行政區域內的法律淵源之壹。地方性法規和其他規範性文件只有在不同憲法、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的前提下才有效。
地方性法規可以規定下列事項:為執行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根據本行政區域的實際情況需要規定的事項;屬於地方事務,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規的事項。
壹般采用中國的地方性法規?有什麽規章制度?同名同姓。
5.特別行政區法律
我國憲法規定,國家在必要的時候可以設立特別行政區,在特別行政區實行的制度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根據具體情況以法律規定。這是?壹國兩制?這壹理念在憲法中的體現。特別行政區實行不同於全國其他地區的經濟、政治和法律制度,即保持原有的資本主義制度和生活方式若幹年,因此在立法權限和法律形式上有其特殊性。特別行政區法規在當代中國的法律淵源中已經成為壹個單獨的類別。
6.規程
規章是行政法律規範性文件,分為:壹是國務院各部門、各直屬機構在其職權範圍內制定的規範性文件,部門規章規定的事項應當屬於執行法律或者國務院的行政法規、決定、命令;另壹種是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經濟特區所在地的市,經國務院依照法定程序批準的較大的市制定的規範性文件。地方政府規章可以規定下列事項:為實施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的規定,需要制定的事項;屬於本行政區域的具體行政事項。規章應當在各自權限範圍內實施。
7.國際條約
國際條約是指我國同外國締結的以國際法為主體的雙邊和多邊協定,以及其他具有條約、協定性質的文件。合同生效後,根據?條約必須遵守?國際慣例對締約國的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公民具有法律約束力,因此中國參加的國際條約也是當代中國法的淵源之壹。國際條約有許多名稱,如條約、公約、和平條約、協定、宣言、公報、議定書、盟約、換文、憲章等。
8.國際慣例
國際慣例是指國際法院等各種國際裁判機構的判例所體現或確認的國際法規則,以及在國際交往中形成的不成文習慣。國際慣例是對國際條約的補充。
第二節法律分類
?法律的壹般分類
法律總分類是指適用於世界各國的法律分類,主要包括以下類型:
1.成文法和不成文法
這是根據法律的創造和表達對法律的分類。成文法是指由特定的國家機關制定和頒布的,以不同層級的規範性法律文件的形式表現出來的法律規範,所以又稱?成文法?。在歷史上,成文法的主體有時是君主或君主授權的個人或機關,有時是依法設立的國家機關。在現代社會,主要是擁有立法權的立法機關依據法律制定和發布這類法律。
不成文法是指被國家承認為具有法律效力,但不具有規範性條款形式的法律。壹般分為習慣法、判例法和判例。習慣法是指以習慣為內容,被國家認定為法律的行為規範。需要註意的是,並不是所有的習慣都是法律,只有那些具有法律內容,並被國家以各種方式認可的習慣才是習慣法。我國的習慣原則上不具有法律的含義,但在壹些法律中,也有承認某種習慣的規定,體現了我國原則性與靈活性相結合的立法特點。判例法是指以判例形式表達的法律規範。並不是所有的判例都是法律,只有法院的判例和判例對後來的案件有法律約束力才是判例法。法理學是指關於法律的思想、觀點、理論和學說。在壹些國家,法理學具有壹定的直接現實意義。通常在法律規定不明確或者存在法律漏洞的情況下,民事糾紛可以依據法理進行審理,法官不得以沒有法律規定為由拒絕審理。至於刑事案件,根據罪刑法定原則,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的,不認為是犯罪。
2.實體法和程序法
這是根據法律的不同內容對法律的分類。實體法規定的權利義務直接來源於人們生產生活中形成的所有權、債權、政治權利義務等關系的要求,通常表現在民法、刑法、行政法中。實體法的基本權利是什麽?提前嗎?然後呢。第二或補救權利?。?提前嗎?即從事或不從事某種行為的權利,以及要求義務人從事或不從事某種行為的權利。第壹個路口右轉?;?第二或補救權利?即事前權利受到損害時要求賠償、補償和救濟的權利。程序法的主要內容是規定主體在訴訟活動中的權利和義務,即主體在尋求國家機關支持其權利的過程中的行為。這種權利義務是派生出來的,其作用是保證主體在現實生活中所享有的合法權利的實現。因此,實體法和程序法也被稱為基本法和輔助法。
3.基本法和普通法
這是根據法律的地位、效力、內容、主體和程序對法律進行的分類。在采用成文憲法的國家,根本法是指憲法,憲法在國家法律體系中享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憲法的內容和制定、修改的過程不同於其他法律。普通法是指憲法以外的法律。普通法的內容壹般只涉及社會生活的壹個方面,如民法、行政法、刑法等。,其法律效力低於憲法。
4.?壹般法和特別法
這是根據法律適用範圍的不同對法律進行的分類。壹般法是指在效力範圍上具有普遍性的法律,即對普通人或物在較長時期內在全國普遍有效的法律。特別法是指對特定主體或事項,或在特定地區或特定時間有效的法律。壹般來說,特別法的效力優於普通法。
由於特別法的效果優於壹般法,即特別法頒布後,壹般法的相應條款將在特定地區、特定時間、針對特定人群終止或暫時終止,所以各國對特別法的制定和頒布都極為謹慎。
5.國內法和國際法
這是根據法律的創造者和適用主體的不同而進行的分類。國內法是指特定國家在主權國家內創制的,在其主權範圍內適用的法律;國際法是參與國際關系的國家通過協定制定或承認的,適用於國家之間的法律,其形式壹般是國際條約和國際協定。國內法的法律主體壹般是個人或組織,國家只成為特定法律關系中的主體(國家財產的所有者),而國際法的國際法律關系主體主要是國家。壹般來說,壹個
國家在簽署或參加國際條約時,應根據條約要求制定、修改和補充本國法律的有關規定,承擔國際法義務。第二,法律的特殊分類
法律的特殊分類是相對於法律的壹般分類而言的,壹般分類只適用於某壹階級和某些國家的法律分類。
1.公法和私法
公法和私法的劃分主要存在於大陸法系國家,這是大陸法系國家部門法劃分的基礎。英美法系國家過去沒有公私法劃分的傳統,但後來他們的法學著作開始認同公私法的劃分。
2.普通法和衡平法
這是英美法系國家法律的壹種分類方法。這裏的普通法不同於以往法律壹般分類中的普通法概念,而是指11世紀以後英格蘭法官逐漸形成的壹種適用於全英格蘭的判例法;衡平法是指14世紀後英國修改補充普通法時產生的壹種判例法。
3.聯邦法律和聯邦成員法
這是聯邦制國家法律的壹種分類方法。單壹制國家沒有這種分類。聯邦法是指聯邦中央政府制定的法律,而聯邦成員法是指聯邦成員制定的法律。由於各聯邦國家的內部結構和法律關系不同,聯邦法和聯邦成員法的法律地位、適用範圍和效力由各聯邦國家的憲法和法律規定,不存在統壹性。
模式。
經典實例分析
1.下列關於規範性文件與非規範性文件區別的說法錯誤的是()。
a規範性文件具有普遍效力,而非規範性文件沒有效力。
b規範性文件適用於不特定人群,非規範性文件適用於特定人群。
c規範性文件可以重復適用,非規範性文件只能適用壹次。
d .規範性文件規定的內容是壹般的行為模式和標準,非規範性文件規定的內容是具體事項。
解析答案是a .規範性法律文件是由有權制定法律規範的國家機關發布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法律文件。非規範性法律文件主要是指國家機關在適用法律過程中發布的個別文件。這類文件的效力只限於具體案件或相關的主體、客體和行為,並不具有普遍約束力,並非無效。所以,a是錯的。
2.法律的正式淵源是指那些可以從國家制定的規範性法律文本中的明文規定中獲得的淵源,如()。
A.成文法b .習慣法c .判例法d .國際條約
解析答案是ABCD。正式法律淵源是指國家制定的規範性法律文件,如成文法、習慣法、判例法、國際條約等,通過規定條款的形式可以獲得的那些淵源。
加強實戰演練的運用,
壹、多項選擇題
1.形式意義上的起源,即指法的創作方式和表現形式,即()。
A.法律的理論起源
C.法律效力的來源d .法律文獻的來源
2.下列()不屬於中國社會主義法的形式起源。
A.b .特別行政區法律
C.d .黨的政策
3.合法的編制是()。
a .對壹個國家制定和頒布的所有規範性文件進行整理、分類、加工和匯編。
B.在不改變內容的前提下,把壹個國家現行有效的規範性文件按照不同的標準編成壹本書。
c .將壹個國家已經制定和頒布的規範性文件按不同標準匯編成冊,不改變內容。
D.妥善處理壹國原有規範性文件的內容
二、選擇題
1.下列關於中國歷史上法律起源的說法正確的是()。
A.中國最早的法律起源是成文法。
B.中國封建王朝的法律淵源主要是成文法。
C.中國古代法律的來源是多樣的。
D.中國歷史上的法律淵源不包括習慣法。
2.下列屬於當代中國法律起源的是()。
A.國際條約和慣例
B.組成
C.訴訟法
D.特別行政區法律?這個定律的起源是()。
3.根據法律起源的分類,下列哪壹項不屬於?法律
A.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最高人民法院工作報告的決議
B.憲法修正案
C.NPC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的決定。
D.《國務院退耕還林實施條例》
三、簡答題
論規範性法律文件的規範化。
四、論述題
論中國不采用判例法制度的原因。
參考答案及分析
?,選擇題
1.c分析的是形式意義上的起源,即指法的創造方式和表現形式,即指法效力的起源,即法學上通常所說的法的起源。形式意義上的起源也可以分為:直接起源和間接起源;與法律規範和規定直接相關的淵源,如成文法,是法律的直接淵源;與法律規範和規定間接相關的淵源,如理論,是法律的間接淵源。
2.d .分析中國社會主義法的淵源有:①憲法;②法律;(三)最高國家行政機關的行政法規和其他規範性法律文件;④中央軍委規範性法律文件;⑤地方國家機關的地方性法規和其他規範性法律文件;(六)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⑦特別行政區規範性法律文件;(8)經濟特區規範性法律文件。
3.c分析性法律匯編是在不改變規範性文件內容的情況下,按照壹定的標準對壹個國家已經制定和頒布的規範性法律文件進行整理和匯編。
二、選擇題
1.公元前分析中國最早的法律起源是不成文法。在歷史上,中國法律的淵源包括成文法和習慣法。
2.ABCD解析當代中國法律的淵源是以憲法為核心的各種制定法,包括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經濟特區規範性文件、特別行政區法規、國際條約和國際慣例。
3.作為法律淵源的ABD分析?法律?指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的規範性文件。a不是規範性條款,不被視為法律;b屬於憲法;d屬於行政法規。
三、簡答題
答:規範性法律文件的規範化,是指立法主體應當以統壹的規範和標準制定和修改各種形式的規範性法律文件,使壹個國家中屬於法律形式的各類規範性法律文件成為效力層次分明、結構嚴謹、相互協調的整體。在中央統壹領導和壹定程度分權、多級並存、多類結合的立法權限劃分體制條件下,法律、法規和規章是從不同主體、不同方面產生的。如果沒有統壹的規範和標準,就會滋生混亂、矛盾、脫節等弊病。這會影響法制的和諧,影響整個法制的統壹和尊嚴,使人們無所適從,造成執法和守法的困難。實現規範性法律文件
規範化有助於消除或防止上述弊端,有助於區分各種法律的類別、效力等級、立法主體和適用範圍,有助於協調整個法律的形式和體系,對科學立法和產生良法、整個法律體系的協調發展和法律的實施具有重要意義。
實現規範性法律文件的規範化,需要制定各種規範性法律文件,壹是只能由相應的、特定的國家機關制定;第二,應明確界定其法律的效力和地位及其關系;第三,應用專有名詞;第四,要有統壹的表述,用詞簡潔明了,法律術語嚴謹統壹。
四、論述題
答:當代中國不應采用判例法制度。首先,判例法制度不適合我國已經形成並被實踐證明適合我國國情的人民代表大會的基本政治制度和民主集中制原則。
第二,判例法制度是英美法系國家悠久的歷史傳統,我們沒有這樣的傳統;相反,在中國封建社會,作為類似判例法的法源?舉例?中國古代早有記載,唐代以後有判例、案、案作為判案依據。在明清時期,例與法曾經同等重要,但是,正如清代文獻記載的那樣?有些案件沒有法律,法律多是空洞的,但案情更復雜。?這種以例代法,以例犯法的現象,不僅使例在我國歷史上沒有什麽好名聲,整體上也沒有起到好的作用。
第三,我國的司法人員根本沒有受過判例法方法論的教育和培訓,要改變思維方式並不容易。
第四,與成文法相比,判例法有很多缺點,比如不夠民主,在個案的基礎上片面,由個人或少數人匆忙做出判決等等。
因此,我國不應采用判例法制度。